昨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
【香港商報網訊】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六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兩大焦點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及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如增加規定對重大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可採取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此外,修正案對選舉法作出的部分修改,以及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也備受外界關注。修正案共52條,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備受外界關注。此次特赦範圍包括4類人群: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昨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主席特赦令指,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婦女兒童」成聚焦點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隨著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典型案例,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越來越大,本次刑法修改最終取消了關於嫖宿幼女罪的專門規定,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規定,即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還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刑法原第241條規定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刑責。
此外,刑法第237條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對象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而且包括了男性。
重特大貪污不得減刑假釋
此次刑法修改另一焦點是加大了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主要表現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指,這一修改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至於已判刑罪犯,人大法工委表示,按照法律上「從舊從輕」原則,新增條款不對此前判決進行追溯,所以,已判刑的劉志軍、谷俊山等人不適用終生監禁措施。
同時,由於貪污受賄犯罪情節差別很大,單純考慮數額定罪量刑,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等,修改後的刑法還刪去對此類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另外,修正案還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只有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幾種情況才能免除處罰。
根據修正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
參選人代禁受境外資助
本次修正案還對選舉法作出修改。規定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把好代表「入口關」。
關於地方組織法,本次修法加強了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方面的規定,如新的地方組織法明確了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職責;增加了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等。
而修改後的代表法則從完善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加強對代表的履職監督等方面相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