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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將為天津港爆炸事故買單?

2015-09-07
来源:華夏時報

  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消息,截至9月1日下午3時,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發現遇難者159人,失聯14人。根據8月18日公布的數據,此次事故造成1.7萬戶居民住房、779家商戶受損,以及上萬輛汽車、無數商品物資被毀的嚴重后果。如今,各方面的注意力正從應急處置轉向后期處理,其中,賠償是一個各方面都高度關注的重難點問題。

  筆者曾在汶川地震后長達三年的時間內從事應急資金問題的研究,有一個時期曾專門研究重大責任事故后的相關賠償問題。簡要地說,但凡責任事故,只要能明確責任人,責任人就是賠償主體,應當負擔起全部責任。即使由于種種原因先由政府墊付,后期也必然有一個與肇事企業“算賬”的問題。進一步地,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肇事企業賠得起,一種是肇事企業賠不起的。前一種情況的典型事件是 2011年發生的康菲漏油事件,責任方康菲中國公司由于財力雄厚,有承擔能力,前后共付出數百億元的賠償(含補償)。后一種情況也曾發生過,那就是廣為人知的三鹿“毒奶粉”事故,當時除了三鹿公司破產清算之外,整個奶粉行業為此建立了近百億元的后期賠償基金。

  這次天津港爆炸事故發生以后,有人建議仿照美國“9·11”以后的做法,建立主要由政府出資的賠償基金。在筆者看來,這是不完全正確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恐怖襲擊與責任事故的性質不一樣,前者是國家行為,后者系法人(個人)行為,政府在其中的責任并不相同。

  那么,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后應該如何賠償呢?這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闡釋:誰來賠償?資金從何而來?哪些要賠?

  先看第一點,誰是賠償主體?如前,此次天津爆炸屬于重大責任事故,因此,毫無疑問,相關責任人是第一賠償主體。從現在的情況看,瑞海國際毫無疑問是第一責任主體。與此同時,還有若干間接責任主體,如負責管理天津港區的部門應當是第二責任主體。此外,還有涉及對瑞海國際的資質、建設、安監、環評等進行審查、監管的相關政府部門,均可能負有管理不善甚至瀆職的責任,因此政府是第三序列的賠償主體。

  第二,賠償的資金從何而來?在應急資金的研究中,筆者曾歸納了四類資金來源:財政資金、銀行資金、保險資金、捐贈資金,分別對應不同的情況。就天津港事故而言,將主要落實在保險資金和財政資金上。說到保險資金,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由于保險的密度和深度很大,因此在災害和意外事故發生后,保險資金歷來是賠償的第一序列資金。在我國,巨災保險因為種種原因到現在還沒有建立起來,因此歷次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后,保險公司均是“有心無力”、無從表現。近年來由于農業保險的逐漸覆蓋,這一情況已有很大的好轉。但是,在工商業領域,由于保險覆蓋的范圍相對較大,情勢就完全不同。在爆炸中被毀的上萬輛汽車、周圍廠房、倉儲物資等商業性財產,正常情況下都應當購買了相應的商業保險,因此能得到相對合理的賠付。已經有保險專家估計認為,這次事故保險業的賠付將達40億到60億元之巨。人身方面,非常幸運的是,天津市政府為天津市民投保了天津市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凡參加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均可得到最高5萬元的人身意外險賠付額;受傷的人員也可得到最高27.94萬元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在爆炸中受傷導致殘疾的人員,也可獲得2萬到3.5萬元不等的賠付。在事故中犧牲的消防官兵,鑒于其工作性質,所在部隊也應當是為他們買了保險,也可以據此得到相應的保險賠款。順便多說一句,保險公司的理賠并不影響受害人向事故責任方的索賠。

  關于財政資金,就適用上文所講的有責任主體但賠不起的情況了。從現在的損失情況看,作為第一責任人的瑞海國際就是有十倍、百倍于現在的資產,也不可能賠得起如此巨大的損失。雖然賠不起,但也不是不賠,作為一家有限公司,其股東的所有資產(包括瑞海國際之外的資產),即使相對于巨額損失而言只是九牛一毛,也將進入賠償資金的清單之中,責任人“傾家蕩產”在此決不是虛話(同時還要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相關政府部門無疑在有關瑞海國際的資質授予、日常監管、規劃、環評等諸多方面負有責任,因此政府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此,財政資金將成為除保險公司之外的第二賠償資金來源。從以往類似政府有責任的事故處理上看,這一數額將是天價。

  第三,賠什么?自然災害也罷,責任事故也罷,具體到后期資金支出,不外乎都是以下幾方面:過渡期內災民的基本生活支出(即常說的“三有”支出:有飯吃、有醫就、有房住)、人身傷亡的補償性支出、災后生產生活設施(特別是住房)的重建支出等。現在來看,天津爆炸事故后涉及到的主要支出將集中在死亡人員的補償性支出、爆炸區居民住房的重建支出,以及對受傷人員、被毀財產的適度補償性支出等。對于住房補償性支出,有媒體報道說,當地居民希望政府或開發商能將爆炸區周圍的房子回購。對此,開發商的反應開始是拒絕(這是合理的),但后來又有消息是,“經過多方協調,已有開發企業從履行社會責任、維護自身品牌聲譽的角度表達意向,對受損嚴重的房屋擬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進行回購”,這可說是極具“中國特色”的做法。更現實的做法是修復,現在天津市已經開始著手這項工作了。至于修復的費用,現在看來也只能由政府承擔。至于房間內的財產損失,也不可能根據一家一戶的具體情況進行補償,比較現實的還是統一給出一個賠償金額(可視爆炸影響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對于人身傷亡,所有編內編外的消防官兵都會按烈士待遇,在國家規定范圍內給予最大補償(可參考近幾年因公犧牲的公安干警的補償水平)。所有在事故中死亡的居民,也會得到當地政府優厚的補償金。所有受傷的居民,其醫療費用將由政府全部承擔。

  總之,鑒于這次事故的財產損失重大,人身傷亡慘重,相關的資金支出一定非常巨大。而政府,由于既是責任人,也是社會管理者,也會為此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從近年來發生的一些事故的后期處置看,當地政府通常都會不惜代價維穩。但是不知為何,現在越來越難看到公開消息說政府到底賠了多少錢。前幾年,甬溫動車、三鹿奶粉等事件發生后,從公開資料上還能看到政府到底賠了多少錢,現在卻看不到了。

  以上說的只是賠錢的事。其實事情到此,還遠遠沒有結束。所有的責任人,一經查實以后,還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責任。舉個例子,2011年紫金礦業出事以后,共有54名官員被處理,其中有26人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2005年中石化松花江污染事故發生后,時任環保部部長因此辭職。這種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后,相關責任人賠不起錢轉而承擔嚴重法律、行政后果的做法,在筆者看來,正是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后典型的“中國式”賠償模式。拭目以待之。

  (作者:馮俏彬 為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博導)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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