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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條例修訂 業界憂證監權力過大

2015-09-16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韓濠昕報道:香港立法會昨討論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及186條,以便能夠按請求以局限形式向海外規管者提供監管上的資料交換。但有4個不同團體,包括另類投資管理協會、香港證券學會、獅子山學會及Calf Company均對修訂有所保留,主要認為建議修訂草案內容簡單含糊、令證監會權力過大及會造成額外成本等。

 
  香港證券學會理事藺常念憂慮,條例修訂后將加重業界的負擔,變相令經營更困難。獅子山學會營運總監白仲祺更表示,修訂適用於向境外非執法事宜上交換情報,是極其簡單及含糊的描述,擔心會令證監會的權力過大。
 
  修例助推廣金融產品
 
  就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監管協助訂定條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甄美薇於會上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系統的一員,必須加強與境外監管者的合作,否則或有礙本港金融機構於海外推廣金融產品,但同時亦同意必須盡量清晰修改的範圍。
 
  她表示,對海外規管者的要求已有作出限制建議,包括海外規管者的要求并非鎖碎及無的放矢、要求提供資料的對象屬兩地監管機構所規管、海外規管者要保證循其他渠道未能獲取相關資料及索取資料涉及金融穩定及規管目的,以及要將資料保密,若用於調查及司法用途,要再向證監會作書面說明。
 
  甄美薇亦指出,在執法層面上,監管者是基於有合理懷疑而行動。她認為,修訂亦有保障受影響的金融機構,包括與境外監管者交換的資料,并不適用於稅務條例的相關調查、境外監管者亦需承諾,把蒐集后的資料保密,亦不能用於執法調查等。她強調,證監會的權力亦受制衡,包括司法覆核及程序復檢委員會等。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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