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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將有章可循 禁止七類行為

2015-10-10
来源:上海證券報

  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行為將在有規可依的制度環境中更加規范地進行。昨日,備受市場關注的《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程序化交易,指“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件,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根據《辦法》,程序化交易擬建立申報核查管理制度和指令審核制度,并實施差異化收費,程序化交易將依申報、撤單等情況,收取額外費用。《辦法》還進一步強化了對系統接入的管理,明確了境外服務器的使用規范,列明了程序化交易的七類禁止行為,證券、期貨業協會還擬建立違規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單制度”。

  六大規范內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昨起征求意見的《辦法》共25條,對規范程序化交易的定義、立法宗旨及依據予以明確,對程序化交易者、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各類相關主體提出了總體要求。

  具體而言,《辦法》主要對下六方面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一是建立程序化交易的申報核查制度,規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進行信息申報,經核查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證券、期貨公司須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嚴格落實相關規定。

  二是加強系統接入管理,包括對程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有的風控功能提出明確要求;要求證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對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進行持續管理;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制定相關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管理標準。

  三是建立指令審核制度,要求證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風險隔離機制,對程序化交易賬戶使用專用的報盤通道,并分別設置流量控制。券商、期貨、基金公司須加強客戶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審核,并適時進行人工復核。

  四是實施差異化收費,《辦法》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針對程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收費管理辦法,根據程序化交易的申報、撤單等情況,對程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

  五是嚴格規范境外服務器的使用。《辦法》明確,境內程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計算機相連接,受境外計算機遠程控制。

  六是加強監察執法。《辦法》列明了程序化交易的七類禁止行為,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加強實時監控。

  七類禁止行為

  《辦法》列明的七類禁止行為包括:在屬于同一主體或處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關聯的賬戶之間發生同一證券交易;在同一賬戶或同一客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間,進行期貨合約自買自賣;頻繁申撤單,且成交委托比明顯低于正常水平;在收盤階段利用程序進行大量連續交易,影響收盤價;進行申報價格持續偏離申報時的市場成交價格的大額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決策,同時進行小額多筆反向申報并成交;連續以高于最近成交價申報買入或連續以低于最近成交價申報賣出,引發價格快速上漲或下跌,引導、強化價格趨勢后進行大量反向申報并成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影響證券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交易。

  《辦法》還規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違反《辦法》的法律責任及相關罰則。

  此外,根據《辦法》,程序化交易擬實施凈買入額及開倉限制,證券交易所進行程序化交易須對當日證券凈買入額度進行控制,期貨市場也對日內開倉量進行類似限制。同時,交易所應當公平提供機柜托管服務,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應當合理使用機柜托管服務,公平分配資源,不得為客戶提供申報速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服務。

  除《辦法》外,滬深交易所昨日也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后續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還將就程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備的風控功能及相關的接入管理出臺行業標準,并定期開展檢查,并建立違規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單制度”,在一定時間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證券、期貨和基金業協會將分別出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

  張曉軍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術進步與市場創新的體現,也是一把“雙刃劍”,既有改善市場流動性,提高市場價格發現效率的積極作用;也存在加大市場波動,影響市場公平性等消極影響。《辦法》的制定是中國證監會將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和建設市場有機結合的一項重要舉措,完善了現行的市場管理制度。

  該《辦法》將自正式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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