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推進價格機制改革有關情況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披露,截至目前,我國97%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由市場來形成。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重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中央定價范圍大幅縮減,僅保留天然氣、供水、電力、特殊藥品及血液等七項,定價項目減少80%左右。
中央定價項目減八成
據胡祖才介紹,與現行目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相比較,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調整首先體現在,定價范圍大幅縮減。定價種類由13種(類)減少到7種(類),約減少46%;具體定價項目由100項左右減少到20項,約減少80%左右。在保留的20項中,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主管理的有13項,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有7項。
其次,定價項目清單化。對保留的定價項目均以清單化的形式列出,逐項明確具體定價內容和范圍。此外,對目前仍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將來視改革進程等因素適時放開或調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項目,在目錄“腳注”中也逐項作了說明。
胡祖才認為,把改革的成果用制度固定下來,保留下來的定價項目都是用清單的形式列明具體項目和內容,這樣更加便于社會監督。
地方定價目錄縮減55%
發布會上,胡祖才還透露,地方定價目錄修訂也取得重大進展,到現在為止,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批復了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定價目錄,還有1個省,近期也將完成。
胡祖才介紹,地方定價目錄平均縮減的范圍達到55%。截至9月底,已經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公布修訂后的地方定價目錄,其他省份近期也陸續公布。
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中央定價目錄還是地方定價目錄,保留的定價項目基本上都屬于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
“天價蝦”價格違規現象仍多發
胡祖才坦陳,盡管目前我國97%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由市場來形成,但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要求相比,還有不少差距。
比如,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還需深化。能源、交通運輸領域的價格改革現在還沒有完全到位。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價格改革正處在攻堅時期,也沒有完全到位。政府定價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健全,市場價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
同時,不規范的價格行為仍然多發。比如,最近發生的青島“天價蝦”事件,就屬于價格行為不規范的情況。
天然氣價格或實現動態調整
針對成品油和天然氣價格是否會大幅下調的問題,胡祖才透露,下一步,天然氣價格會根據可替代能源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調整,但暫時不會調整居民用氣的價格。
據了解,當前天然氣分為非居民用氣和居民用氣,在居民用氣方面,建立了居民階梯用氣價格制度,基本用氣要覆蓋到80%家庭。胡祖才稱,這部分價格必須保持基本平穩,當前暫時不會調整居民用氣價格。
今年4月1日,國家發改委將非居民增量氣價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氣價格提高0.04元,實現了非居民天然氣增量氣與存量氣價格并軌。同時,還放開了直供用戶的天然氣價格,加上之前已經放開的非常規天然氣價格,使得市場調節價的天然氣占到消費總量的40%。
但現在面臨的問題是,與年初相比,天然氣市場國際價格已有大幅下降,但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并沒有做出相應反應。
胡祖才坦言,雖然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正在進一步完善,但與已經比較成熟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仍有很大差距,還需要一個適應和完善的過程。發改委也在研究怎樣能使這個機制更合理、更靈敏地反映市場價格及供求關系。
價格主管部門成本信息須公開
對于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未來將如何規范定價程序,切實管好定價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權?
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司長許昆林介紹,要規范定價行為和程序。一方面對保留的不到3%的極少數定價品種,政府制定價格也要盡可能適應市場變化,盡量少定具體價格,盡可能制定一些辦法和規則,給予經營者一定的自主權。
另一方面,在定價程序上進行完善,讓公眾更多參與,不斷完善合法性審查和專家論證等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效約束政府定價行為。
許昆林強調,政府還要加強成本監審和成本信息公開。通過嚴格的成本監審,核減掉那些不應該進入定價成本的開支,可以有效約束經營者成本不合理的上升。
同時,價格主管部門也要建立一些成本公開制度,把一些成本也曬一曬,哪些成本是合理的,應該支出,哪些是不合理的,不應該支出,這也要接受社會的監督。
“總之,要通過規范政府定價的行為,推進政府定價公開透明,目的就是要把政府定價權力放進制度的籠子里,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他說。
價格欺詐量刑過低是最大硬傷
針對目前我國價格改革領域中存在的問題,中國稅法研究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盡管國內97%以上的商品與服務價格已大部分放開或完全放開,但目前的價改現狀并非僅僅是價改面臨的“結構性失衡”所致。
劉劍文指出,一個突出的表現是:越來越多的價格欺詐投訴,因價格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互相推諉、扯皮以及監管手段落后,難以得到公正、有效的查處,民眾的“價格利益”,因有關部門只顧價格開放而或明或暗放棄價格監管的現象司空見慣,令社會各界對價改正面評價度大幅降低。
此外,為公共服務和公共用品定價而專設的價格聽證制度,在一些地方和領域的執行中也淪為走形式。“表面上看,政府因公共服務或公共用品的反復漲價而減輕了財政負擔,但實際上,政府信譽以及公信力的流失,卻遠非政府所占的那一丁點‘小便宜’所能補償。”他說。
劉劍文強調,價格法作為國內最早頒行的市場監管法律之一,雖幾經大修,但遷就價格欺詐的印記仍大量存在。法條失之于粗,懲罰失之于軟,立案門檻失之于高,相關部門聯動配合執法職責表述過于籠統含糊,價格欺詐量刑過低等,成為價格法的最大硬傷,使其對重大價格違法乃至價格犯罪震懾力嚴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