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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干犯防賄條例最多囚七年

2015-10-27
来源:巴士的报

  「志雲大師」陳志雲涉貪案歷時五年,終被控串謀收受酬勞高達十一萬,各界關注年屆五旬的他會否最終入獄。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上半場(定罪)已成定局,下半場(判刑)仍是未知之數。」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可判處的最長監禁刑期是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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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代理人在未得主事人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上訴庭指示原審法官潘兆童判決兩人罪成,並作出判刑,定罪的態度是非常「明確」,故「上半場已完場」。

  至於「下半場的判刑」,以涉款十一萬元判刑量是多少,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區域法院可判處最長監禁刑期是七年,有案例指一旦干犯條例,在十分特殊情況才判非監禁刑罰。法律人士又指,陳志雲不會因身份或個人功績而獲得特別優惠,但辯方律師的求情十分關鍵,只要在案情中找到突破點,犯罪者或有例外情況不必被監禁。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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