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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得直 陳志云罪成發還原審判刑

2015-10-26
來源:巴士的報

陳志云今早在王喜陪同下出庭。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云(55歲)被指於09年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非法收取11萬2千元,作為出席無綫有份制作的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云飯局」環節報酬,二人經兩度審訊後均判無罪。惟律政司於上月初到上訴庭「追殺」二人。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陳得到無綫默許收取報酬有「合理辯解」,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原審法官裁決,指示原審法官裁定二人串謀收受利益罪成,及發還原審法官判刑。

  陳志云聽到裁決後保持微笑,與好友王喜耳語。

  律政司指不反對二人保釋,但要求二人除現金擔保外,須遵守不得離開香港的條件。法官下令陳志云及叢培崑均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即現金10萬元保釋,及不得離港。二人須於下月13日早上9時半到區域法院出席提訊。

  上訴庭在判詞指,證據顯示陳志云於08年6月至10年1月間,有20次外間工作,其中18次有收取報酬,只有9次知會他的直屬上司,即很多時都沒有依照無綫定下的正式程序提出申請及取得批核。雖無綫從沒反對過,但該些工作都是外間工作,與無綫業務無關。

  無綫集團總經理李寶安及前集團總經理陳禎祥都異口同聲指,如陳參與與無綫業務有關的工作,無綫不會批准他向第三者收取報酬。因此,原審法官不信納李的證供,裁定李過往從沒反對陳就外間工作收取報酬,所以不可能反對他演出涉案「附加志云飯局」及收取11.2萬報酬,是沒有根據及錯誤的。

  法官續指,如陳認為他無責任及毋須要就演出「附加志云飯局」向無綫申請及取得許可,是他對法律無知或誤解,但一名被告對法律的無知或誤解,不能構成有效的答辯理由。

  陳志云其後在好友王喜陪同下離開,二人先步行到香格里拉酒店,再經太古廣場,到達萬豪酒店中菜廳用膳,被約30名記者「護送」。他被問及心情如何及會否上訴時,回答「無咩特別野講」,又笑稱「交比王喜講」。有記者問他現在是否「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時,他沒有反應。

   

[責任編輯:陳明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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