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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需要“新農民”

2015-11-04
来源:南方都市報
  從當前的社會趨勢看,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村的吸引力相對有限,大量農民流入城市,農村面臨誰來種地的難題,發展農村必須培育“新農民”。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深化農村改革要聚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農業經營制度、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和農村社會治理制度等5大領域。今后將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深化林業和水利改革等三大具體措施,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改革重點。
 
  作為我國農村改革的頂層設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關鍵時期的關鍵部署,此次方案備受外界關注。其實,熟悉中國農村改革的人應該清楚,近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選擇聚焦農村問題,農村改革無論是頂層設計還是地方試驗都一直在持續。農村問題為何如此受重視?這一方面與“三農問題”的重要性有關,中國的經濟發展離不開農村的發展,中國的進步離不開農民的進步,同樣,中國經濟的市場化也無法繞開農業的市場化;另一方面,在目前中國社會諸多領域的改革中,農村改革相對滯后,中國社會要持續發展,必須加快農村改革。
 
  農村改革涉及諸多命題,參照近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其中就包括但不局限于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相對過去林林總總的改革,這次的方案總結了目前農村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對改革做出了總體布局,改革重點在哪,今后如何開展,思路已然清晰。
 
  方案提出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今后農村改革的重點。中國的農村如何發展,要回答這樣一個宏大的話題并不容易,不過,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發展農村首先要消除阻礙農村市場化發展的制度因素,這其中明確產權尤為關鍵。回顧他國歷史經驗可以發現,真正解決農村問題并走上現代工業國家和地區之路,靠的是厘清農村土地產權邊界的土地改革。農村的產權得不到厘清,在現實中表現“歸屬不清、權責不明、保護不嚴、流轉不暢”等,這一方面會導致農村各類要素潛能無法被激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農民合法權利的保護。農村要完成市場化改革,必須從產權、所有權上厘清農民的財產權益,這已經成為當前農村改革的基本共識。
 
  產權問題是中國農村改革的關鍵議題,此次方案提出開展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這意味著承認農民對土地的部分所有權,是繼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表述的延續。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有利于拓展財產性收入來源,對于改善農民生活的意義不言而喻。
 
  但是,農村要想進一步發展,光有產權制度的改革顯然還不夠。從當前的社會趨勢看,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村的吸引力相對有限,大量農民流入城市,農村面臨誰來種地的難題,發展農村必須培育“新農民”。對此,方案提出,吸引年輕人務農,培育新型職業農民,造就高素質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加快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培育“新農民”,必須指出的是,一個人成為農民抑或農民工,其中最大的影響因素是回報,而在目前的情況下,農民收入的改善必須有持續穩定的政策支持。方案提出“把農業農村作為財政支出的優先保障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繼續向農業農村傾斜,確保農業農村投入只增不減。”在政策支持下,如果農民能成為一種有前途的職業,農村的發展問題也就解決了。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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