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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氣候大會能否走出信任危機

2015-11-25
来源:法治周末

  特約撰稿 張屹

  11月30日至12月11日,巴黎氣候大會(《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將在巴黎北郊的布爾歇展覽中心召開。來自195個國家以及歐盟的代表將出席此次大會。包括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美國總統奧巴馬和俄羅斯總統普京等多國元首也將出席會議。目前已有一百多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接受邀請出席會議。預計約有2000個非政府組織、1.4萬名民間人士以及超過3000名記者參會。

  氣候成為全球頭號議題

  11月13日,巴黎發生恐怖襲擊事件后,沒有一位國家領導人因此而影響出席巴黎氣候大會的既定安排。這不僅反映出各國堅決支持法國政府打擊恐怖主義的堅定立場,另一方面也體現出國際社會對當今全球氣候變化這一議題的高度關注。

  皮尤研究中心近期做了一份針對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全球議題調查,數據顯示,氣候變化問題是當今全球頭號議題,經濟動蕩和恐怖主義排在第二和第三位。調查結果還顯示出,在中國,約19%的調查者擔憂氣候變化,排在公眾關注問題的首位。

  氣候也是一個長久沒有解決的議題。1997年《京都議定書》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其重要影響甚至遠大于后者。《京都議定書》的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曾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2011年12月,加拿大繼美國之后成為第二個退出《京都議定書》的成員國。2012年,卡塔爾氣候大會決定將應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順延至2020年。

  《京都議定書》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它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它制定了從2008年開始4年內要實現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7%、日本6%、加拿大6%、東歐各國5%至8%。同時規定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從2012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

  在本次巴黎氣候大會中,達成新協議以取代2020年將到期的《京都議定書》,進而實現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目標,將會是眾望所歸。在2020年后這一新的協議會將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依據。除此之外,本次巴黎氣候大會,能否在以往的《京都議定書》既有成果基礎上達成減排協議,仍將會成為國際社會所關注的焦點。

  在去年利馬氣候大會既有成果的基礎上,本次巴黎氣候大會在籌備階段制定出的議題包括:邀請參會國家簽署普遍性控溫協議,將全球溫度上升控制在兩攝氏度以內;邀請大會參與國發布各自的減排日程;集中討論融資與技術援助問題;吸納非官方人士和地方政府為各國的氣候政策提供有效的補充與支持。

  中國明確減排路線圖

  近年來,我國一直致力于碳減排工作。2014年9月,中美兩國簽署的《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中方承諾在2030年左右達到碳排放總量的峰值并努力降低這一數值。碳排放對中國環境的消極影響日益凸顯,促使碳排放交易制度在中國全面落實。

  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中國除了承諾提供200億元人民幣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還特別強調了將要在2017年建立全國范圍內的碳交易制度,并提出擴大清潔能源聯合研發、啟動氣候智慧型的低碳城市倡議、推進綠色產品貿易、實地示范清潔能源等有效措施。這是中國首次明確作為發展中國家參與減排的路線圖。

  目前公眾對碳交易一詞并不陌生,指的是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權利在市場上進行出售,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市場交易,是用市場化手段激勵企業參與減排最有效的手段。

  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確定了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和深圳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但由于政策處于起步階段、地方化交易模式空間所限、交易機制不完善等原因,碳交易市場在中國尚未取得明顯成效。

  在本次巴黎氣候大會中,企業和非盈利機構這些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以及各國一些地方政府的積極協作,將會為本次大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氣候政策,并提供智力支持與資源支持。中國企業將會在這次創新討論日中亮相。綠色發展將作為2016年伊始中國“十三五”規劃期間的重要目標,中國將會對碳排放進行總量和強度兩方面的管控。

  今年11月2日,習近平與法國總統奧朗德在北京發布了《中法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雙方強調巴黎氣候協議必須發出全世界向綠色低碳、氣候適應型和可持續發展轉型的明確信號。作為聲明中的重要成果,雙方支持每5年以全面的方式評估減排進展。

  目前,英法等發達國家一直堅持每5年制定一次“碳預算”,但在2014年利馬大會上,大量發展中國家希望采用5年承諾期和10年承諾期混合的方式。如各國在本次巴黎大會上仍然就承諾期無法達成一致,延長承諾期,都將使減排的口號成為空談,從而也是本次大會的主要挑戰。

  此外,中國還在《中法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承諾將拿出200億元人民幣建立“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支持其他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最終協議法律拘束力存疑

  今年11月1日,“基礎四國”第二十一次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剛剛在北京結束,中國、巴西、印度、南非四國發表了《“基礎四國”第二十一次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聯合聲明》。聲明認為,即將召開的巴黎氣候會議是全球氣候治理進程中的里程碑,將達成2020年后加強氣候行動的協議,并強調巴黎氣候協議必須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遵循公約原則和規定,特別是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巴黎氣候協議還應充分照顧發展中國家關切,確保發展中國家公平獲取可持續發展的權利。四國一致認為,資金問題能否達成共識是巴黎氣候大會成功與否的一個重要標志。

  聲明強調,發展中國家已經采取了積極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力度甚至遠超發達國家,發達國家應按照公約要求,不斷加大減排力度,持續為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充足支持,特別是發達國家應盡快落實到2020年每年為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的承諾,并在2020年后持續加大支持力度。

  發展中國家集團與發達國家集團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合作的過程中長期存在著信任危機,這也將成為此次巴黎氣候大會所面對的重要挑戰。《中法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就指出,發達國家實現到2020年每年籌措1000億美元目標的路徑至關重要。中法雙方強調巴黎氣候協議中需要包含有強化的透明度體系,以建立相互間的信任和信心,并包括對行動和支持進行報告和審評以促進成果的有效實施。

  而要增進互信、推動共識就必須要明確承認存在的減排差距,并要求各國提交目標逐漸增長的自定貢獻減排計劃。本次巴黎氣候大會,達成短期目標與實現長期目標仍將成為合作困境,而達成各國政府應擔負的短期目標應更具有可行性與現實性。因為只有當各國制定出各自減排計劃的短期目標時,長期目標才有意義。遺憾的是,當前各國的自定貢獻減排計劃與達到目標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巴黎氣候大會有一個雄心勃勃的目標就是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達成一個適用于所有締約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主辦國法國稱,峰會結果須具法律拘束力。但美國始終表示,不會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條約中,規定在2025年前比2005年減碳26%至28%的目標。近日,美國國務卿克里對媒體表示,巴黎氣候談判不會達成一項從法律上要求各國減排的“條約”。

  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11月19日在北京表示,希望本月底舉辦的巴黎氣候大會能夠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并相信大會最后會達成共識。

  此次巴黎氣候大會能否達成最終協議實際上并不重要,與會各國能否作出明確承諾使全球氣候變化不超過兩攝氏度,也并不是所要尋求的問題之答案。而能否推動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彼此之間增進互信,在減排的總體分擔責任上達成共識,并且在巴厘島路線圖的基礎之上對于以往制定的落實方案采取切實有效的實際行動,才是國際社會所應當共同關注的問題。

  (作者系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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