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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無限的網絡自由

2015-12-12
来源:香港商报

  作者:戴子熙

  特區政府提出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近來在社會上鬧得熱烘烘。無疑,政府就網民的侵權行為提出立法規管,影響深遠,網民擔憂創作空間和言論自由將會大受損害,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一些反對派政客別有用心,危言聳聽地提出不同的反對理由,歪理連篇,當局實有必要及時澄清及反駁。

  大魚小魚均須保障

  比方說,反對派最大的反對理據是,草案一旦通過,將會收窄網上表達自由。但須知道,所謂的網絡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無任何限制。正如伯林在1938年的著作《平等》(Equality)中所說:「對大魚的自由就是對小魚的死亡。」自由必須同時建立於一定的約束基礎上。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更有必要保障各方面的權益。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網民可以說是「大魚」,受侵權行為影響的影視業界則是「小魚」。譬如按照現時法例,海關無法就網上串流掃描書籍侵權執法,網民可以在網上肆意侵權,令網上侵權行為日益猖獗,嚴重損害了影視業界的經濟利益,蒙受重大損失。若當局再不盡快訂立法例,取締這些侵權行為,業界恐怕很快就會給網民搞垮。

  筆者再舉一個具體的例子,目前本港大多數的網絡媒體都帶有商業性質。不少新聞網站經常喜歡大篇幅引用報紙的報道及照片,然后稍為修改內容,無本生利。這種情況長期持續下去的話,讀者就會慢慢改變看報習慣,只看網媒而不買報紙。紙媒銷量若持續大跌,最終只會走向倒閉。紙媒這條「小魚」一旦不見了,恐怕網媒這條「小魚」也將無以為繼,兩敗俱傷。

  在此情況之下,《版權條例修訂草案》的提出,正是要補足上述漏洞,調整現有過度偏幫網民的版權條例,若條例能成功立法,將可以打擊剽竊和盜版等非法侵權行為,大大保障業界權益,打造一個健康的網絡環境。

  對此,網民根本沒有必要擔心。畢竟如果侵權者只是將復制品自用,當中沒有涉及任何業務或牟利成分,那麼復印書籍、網上下載等事項并沒有觸犯刑事罪行。

  條例已保障網民

  當然,若對業界的保障過了頭,在某程度上難免會影響到網民的創作自由。如何建立一個既能尊重版權持有者的利益,又能保障網民的法例,已成為業界代表及網民的共識。而今次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也提出了兩個方法。

  一是政府不能主動出手,需要版權持有人提供證據才可檢控。既然政府難以繞過版權人而提出刑事起訴,坊間所謂擔心修例成為「政治打壓工具」之說,根本是杞人憂天。

  二是經修訂后的版權條例,明文規定基於公眾利益,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等六種改圖、改片、截圖等行為都不在「侵權」之列,可以得到法定豁免和免除民事及刑事責任。而六項豁免,大抵已囊括了大部分「二度創作」行為,尺度已經十分寬松。換言之,條例的修訂,不僅沒有收窄網上空間或令網民易墮法網,反而是有效保障了網上「表達自由」。

  發展知識型經濟,以創新創意高增值產業帶動經濟增長,已成為全球各地經濟發展的潮流。這需要更好地尊重版權、保護創新創意者的利益。既然修訂草案兼顧了版權人利益和本港創作自由,盡快通過版權修訂條例,完善在這方面的法律保障,將有助提升本港的競爭力。立法會議員應該支持《版權條例修訂草案》通過。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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