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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尸要價”不能以員工離職了事

2015-12-16
来源:京華時報

  作者:舒銳

  “寶雞峽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電站員工挾尸要價”一事,經媒體報道后,引來廣泛關注。最新消息是,打撈麗麗尸體的鄧某因輿論壓力過大,已離開水電站,魏家堡水電站站長董振宇被停職。同時,該站將配合眉縣縣委、縣政府做好家屬安撫工作。

  敬畏逝者是自古流傳下來的善良風俗;尊重遺體是對逝者最基本的人性關懷,也是對逝者家屬最起碼的體恤;盜竊、侮辱、故意毀壞遺體的行為則直接構成刑事犯罪。同時,不明尸體還可能意味著存在犯罪,《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可以說,發現不明尸體后,審慎對待、保障逝者尊嚴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義務。

  然而近年來,“挾尸要價”事件卻屢見報端,每次都會引來輿論鞭撻。有必要指出,之前報道的“挾尸要價”多發生于大江大河之中,那些“撈尸人”原本沒有為家屬打撈遺體的義務。無論初衷是什么,在客觀上,他們的確付出了勞動,也承擔了法律與職業之外的義務,構成了“無因管理”,即便他們提出了不那么正當的請求,只要手段不出格,更多的就只是道德上的無良,產生的也主要是民事糾紛。

  本次發生在水電站的“挾尸要價”,則在性質上發生了變化,因此更為惡劣。首先,即便涉事員工只是臨時工,但是他承擔著打撈雜物,保障水體不受污染、水流通暢的職責。對水庫里出現的不明尸體進行打撈,在其職責范圍內。其次,對相對固定的水庫中突現的尸體進行打撈,比在江河之中付出的勞務要小很多,而他卻張口就索要6000元打撈費。再者,在打撈尸體后,打撈者將尸體泡在水中,對逝者缺乏基本的尊重。更不可原諒的是,打撈者儼然把這種不端行為視為理所當然的“靠水吃水”的營生,每次遇到類似事件,都想著發一筆不義之財,若一個星期沒人認領則解開繩子讓尸體順水漂走。

  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道德范疇,觸及了法律。在民事責任上,打撈者不僅要承擔返還打撈費的責任,還須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水電站也須因管理不善承擔連帶責任。在刑事責任上,這種沒有合理合法依據,以尸體相要挾,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已涉嫌敲詐勒索罪。

  目前,水電站負責人被停職,算是承擔了對內的職務責任,但水電站還要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承擔起對外責任,誠懇道歉、合理賠償。如果,調查表明水電站在死者溺亡過程中存在安全保障疏失,同樣需要承擔責任。而對于涉嫌觸犯法律的撈尸者,不能任其離職了事,有關部門有必要及早介入,查清事實,做出處理,給家屬與公眾一個交代。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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