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前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案,昨早在区域法院正式开审,控方首度揭露,刘梦熊於2013年1月初因涉及一宗串谋诈骗案被廉署拘捕及获准保释后,连续两天向行政长官梁振英(CY)及廉政专员白韫六发出含有威胁或恐吓字眼的电邮及信件,内容表明若廉署不停止对他的无理指控,令他蒙受声誉、政治及经济上的损失,他将按照毛泽东「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及鲁迅「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教导:「立刻向中外媒体及中央政府公布含惊天内幕,与恩将仇报者同归於尽」。
控方又披露,刘梦熊在2013年1月9日发给梁特首的电邮中,更催促特首「言必信,行必果」,「同白韫六专员打招呼,请他的手下慎之又慎」,否则将「引爆政治炸弹」。
催促特首紧急制止无理迫害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黎婉姬在开案陈词称,案发时刘梦熊为东方明珠石油的副主席兼执行董事,2013年1月8日,廉署就一宗案件将刘梦熊及其他人士拘捕,同日刘梦熊获保释候查。同月9日刘梦熊指示其秘书朱双利发送电邮予梁特首,内容申述刘在廉署调查中扮演的角色,并坚称自己无辜。
刘梦熊在电邮中更自称被传媒封为「头号爱国猛将」,却遭受「莫名其妙残酷无情的陷害谋杀」,催促特首「紧急制止对被告人的无理迫害、避免在社会引起巨大震撼」,若果廉署对他下手是由特首授意,或特首见死不救,任由他被冤枉,则特首应自省刘是怎样帮他竞逐特首的席位。有关电邮亦同时抄送给白韫六专员。
再发「最后的吼声」信件
控方又指,翌日刘梦熊又指示秘书打一封信、收件人为梁特首、副本抄送给白专员,内容主要写刘梦熊曾经历「生与死搏斗」,倘若被冤枉,他会毫不犹豫发出「最后的吼声」;倘若廉署不停止对他及其他人士的无理指控,及因此造成他声誉上、政治及经济上的损失,则被告人将按鲁迅「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教导,立刻向中外媒体及中央政府公布惊天内幕的「敦促梁振英辞职书,与恩将仇报者同归於尽」。刘又催促特首迅速指示廉署停止对他及其他人所作的「不合理调查」。
梁振英特首於同年2月指示私人秘书陈嘉信回覆刘梦熊,廉署在同年2月20日就刘梦熊涉触犯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而将他拘捕。
女秘书依刘手稿打字入电脑
於2009年为刘梦熊工作的女秘书朱双利上庭作供称,在2013年1月9日及10日,及1月29日同时寄发给梁特首及白专员的电邮与信件,均是由她依照刘梦熊的手稿内容照打入电脑,然后再列印供刘梦熊作修改。
朱双利指,她依从刘梦熊的指示及公司一贯的规例,把刘的手稿及信件即时销毁碎掉,及删除电脑档案;但她个人的电邮信箱内亦有存档的。她称,同月29日,刘指示她准备第二封信件,信封上写有「十万火急、机密」及注明梁特首本人亲监,信封上亦盖有「私人、机密、及紧急」字眼的印章。她依指示派职员亲自把该信送去特首办及廉政公署。
朱双利接受辩方盘问时,同意刘梦熊虽非政府官员、但刘是香港出名出位的政治人物,经常出席电视电台节目,及为报章专栏作家。
法官拒刘分拆控罪申请
法官姚勋智昨拒绝辩方的申请,认为分拆控罪并无需要,控罪不须修改,另辩方要求律政司披露三事项,姚官认为无必要,亦没有对刘造成任何不公平,至於有关裁决理由稍后才颁布。
陈嘉信:特首表明依法办事
行政长官梁振英的私人秘书陈嘉信昨供称,特首梁振英指示他把刘梦熊於2013年1月9日及10日发送的电邮及信件交给廉署跟进调查,当时尚未收到刘梦熊的第3封来信。此外,第3封信件内容已表明会抄送廉政专员,所以他认为廉政专员白韫六或廉署手上亦有此信件。陈嘉信忆述,他曾就刘梦熊第3封信件,与梁特首和特首办高级人员讨论,但讨论主要涉及需否就此信作回覆。
严肃表明不会干预廉署调查
陈嘉信称,就刘梦熊於2013年1月9日及10日发送的电邮及信件,梁特首指示他作出回覆,回覆信件内容表明已收到对方两信件,表明「行政长官不会作出回应;对所有指控,行政长官严正否认,并认为电邮及来信中所提及的要求极为不妥,并有违法理,不可接受」。回信亦表述:「廉署作为执法机构,定必依法办事,不受干扰,谨代表行政长官严肃表明,行政长官绝对不会,亦不应干预廉政公署就任何个案进行的调查和执法工作。」
陈嘉信接受辩方盘问时,承认他向廉署提供两份书面供词中,均没有提及该第3封信件,亦没有把信件副本交给律政司或廉署调查人员。陈嘉信指,所有涉及书信往来都会收藏在机密登记处,所以刘梦熊的信件均纳入为机密登记处。
廉政专员私人助理锺慧芬供称,2013年1月10日上午,她收到行政主任转予她刘梦熊发出的电邮,她阅读后便转发给白专员;同月11日,她亦收到另一封信件,信封写明「私人、机密及紧急」的信,她签收信后即直接交给白专员,她并无拆开信件。
锺慧芬说,从未见过刘梦熊第3封信件内容;她指,若有涉及比较敏感的信件,白专员会找其他同事处理,不会交给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