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創新和創業的大潮下,互聯網公司的成就往往源於科技進步和體察用戶需求。為了用戶體驗,互聯網公司往往表現得弱勢,但是為了爭奪和鞏固市場,互聯網公司在用戶權利上卻非常強勢。無論是饑餓營銷、信息泄露、用戶綁架還是流量竊取,一些互聯網公司往往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拿走了用戶的隱私或選擇權。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對2002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62.3%的受訪者認為在用戶面前,互聯網公司非常強勢,用戶是待宰的羔羊。
44.7%受訪者認為互聯網公司長期忽視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
在16.6%的受訪者看來,互聯網公司在用戶面前處於弱勢地位,認為用戶就是一切。但更多受訪者(62.3%)認為,用戶之於互聯網公司,就是待宰的羔羊,非常弱勢。還有21.1%的受訪者表示不好說。
北京某公司知識產權工程師蔡良偉覺得,當前,用戶大多數情況下還是處於強勢地位。“在互聯網這個相對自由的市場,每天都有互聯網企業退出,競爭越激烈,用戶越會處於主動地位,‘卸載’便是用戶的終極權利”。
但在國企工作的王政淇看來,用戶處於徹底的弱勢地位。由於工作原因,他平時對互聯網產品接觸比較多。“普通用戶對互聯網技術幾乎是一無所知,雖然可以選擇用哪家產品,但在個人信息和搜索痕跡的留、刪上,全無發言權。”王政淇認為,當用戶對產品產生依賴後,就更無脫身的可能了。“雖然在初始階段很多互聯網公司投入很多、姿態也低,但後期的依賴回報,顯然會增益到一個非常可觀的程度”。
調查顯示,在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上,44.7%的受訪者認為互聯網公司做得比較差,其中,9.5%的受訪者覺得非常差;40.3%的受訪者覺得一般;25.0%的受訪者覺得互聯網公司在這方面做得好。
“2010年360和騰訊之間的紛爭,對於提醒用戶增強權利意識有重要意義,可以說是一次難得的契機。然而,這么多年過去了,很多人並不那么在意被這些互聯網產品包圍、掃描、透視。”王政淇對記者說。
“去年一款電台應用‘蜻蜓FM’火了,不是因為它產品好,而是因為它被扒皮了。”在北京一家知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的秦羽(化名)告訴記者,這款應用利用技術手段對DAU(日活躍用戶數——編者注)和廣告點擊量等數據造假。“它通過後台代碼,會在用戶手機上默默打開一個無窗口的透明界面,還會自主觸發廣告商廣告,並回傳給第三方數據公司”。
秦羽表示,一些互聯網產品為了在投資人面前“姿態優美”,會誇大自己的市場占有率和DAU。“然而通過技術手段,消耗用戶的流量,在用戶手機上強制啟動,流氓行徑無疑”。秦羽覺得蒙騙用戶的不可能只有這一家,只是不幸被競爭對手揪出來了而已。
54.6%受訪者認為要注重對互聯網公司法律監管
一些互聯網公司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往往伴隨著不正當競爭,在92.3%的受訪者看來,應該對巨頭間的不正當競爭予以限制和懲治。
最近幾家搜索引擎和搜狗之間的紛爭也頗受業界關注,搜狗輸入法靠良好的用戶體驗占據了非常可觀的市場份額。然而,它能夠通過打字時跳出的候選詞組,點擊進入搜狗搜索頁面的做法,為它惹上了和百度“截取流量、不正當競爭”的官司。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此案,“判決搜狗輸入法停止在百度搜索中直接以涉案下拉提示詞的形式提供搜索候選及差別性對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要求消除影響,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誘導用戶被認為是搜狗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因。
具體來說,海澱法院通過全面考慮用戶的使用習慣和心理預期、知情權與選擇權、搜狗輸入法經營自主權的邊界、行業慣例等因素,認定搜狗有主觀過錯。不過,法院並未否定輸入法和搜索引擎相結合的技術創新。
雖然判決已下,但截至記者發稿前,搜狗輸入法還未作出調整。
在遼寧某市知識產權局工作的趙雅(化名)一直關注案件的進展,在她看來,搜狗本來可以在技術上有更高追求,在用戶體驗上做得更好,“但為了搶占搜索入口,弱化了受用戶歡迎的、命中率更高的雲詞庫,顧此失彼,太短視。也與互聯網共享、自由的精神不相符”。
在趙雅看來,一些互聯網公司之所以會受人肯定,是因為它們有憑一己之力改變陳俗的勇氣和精神。“無論是像‘回家吃飯’那樣新應用的異軍突起,還是‘百度地圖’等傳統老牌的精耕細作,或者‘網易雲音樂’這些低調廠牌的優秀應用,都能給人以積極影響。所以,當失去追求‘更好’的念頭,就會走下坡路”。
對於技術創新和法律監管的關系,在54.6%的受訪者看來,應該注重法律監管,互聯網公司的一舉一動都要完全合法,還有20.2%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在創新和法治上尋求平衡,邊打邊保。也有25.2%的受訪者提出了注重技術創新,突破邊界也可以完全容忍的觀點。
在北京海銘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曾為新浪等互聯網企業提供服務的王庭偉律師看來,目前我國的互聯網法律已經比較健全。“我們國家對此一直比較重視,也與國際有很好的接軌。在大數據應用領域,在獲取方式上、在數據使用上,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用戶的隱私權、姓名權、名譽權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是否為交易侵犯了這些權利,比較簡單的判斷方法是,互聯網公司獲取和使用這些數據時,是否為交易所必須。比如,如果不提供真實姓名、電話和地址,網購是無法完成的,這種情況下,獲得和使用用戶信息是合法的。如果將這些信息倒賣給他人,明顯觸犯法律。”王庭偉認為,互聯網公司不僅不能倒賣信息,且有義務保護信息不被泄露,“接觸用戶信息的員工要有培訓,信息管理要有內部流程,還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防止外部入侵”。
“要承認,法律是在追趕技術中進步的,管理者的基本態度是,只要不觸犯現有法律,就鼓勵技術創新。”王庭偉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