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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作出限行規定

2016-01-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優銀

  近年來,以“限行”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頻繁出現。目前,單雙號限行措施已經在北京、武漢、廣州、煙臺、昆明等城市有限度地實施。從地域范圍看,單雙號限行措施成為越來越多城市的交管部門治堵的重要備選方案;從頻度看,限行措施也表現出從“節會限行”走向“頻繁限行”和“常態限行”的趨勢。

  單雙號限行措施是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并以行政懲戒為保障而對相對人的機動車使用權的強行性限制,是一種典型的強制性行政行為。交通管理部門是依據交通方面的法律來行使限號權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根據授權,交通管理機構對交通實行限號限行是有行政權力保障的。

  然而,“權力--權利”的關系結構,實質上可轉換為“公共利益--個人利益”的利益結構。單雙號限行措施的制定和實施,基于對道路暢通、環境美好等公共利益的追求;而對自由駕車出行等個人利益的限制,也可理解為,被限行者將個人利益讓渡給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以促成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相關部門作出行政限制行為的時候,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把握好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界限,在合理范圍內做到二者的效益最大化。

  限行屬于對公民財產權利的行使作出的限制,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只有地方性法規,即省級、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才有權作出,而規章沒有這樣的權力。對于政府作出的不合法、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上級政府有權予以撤銷或改變,作出決定的政府也可以自我改正或撤銷。

  立法限制公民權利,必須在制定法律、規范和措施的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保障公民參與。制定限行政策時,應按照調研論證、征求意見、討論決定、公布實施等程序進行。其中包括廣泛聽取公民意見,對限行的方式、處罰辦法、補償機制等事項,應舉行聽證會。

  擔負交通管理職責的各部門要相互協作,制定科學合理的補償制度。制定機動車尾號限行方案,明確此方案的具體內容與實施原則,并給予被限制人補償。例如,可以在車輛折舊費、車船使用稅、換乘公交車出租車的相關費用、養路費等方面加以減免或補貼等。

  我本人明確反對用限行、限號這類簡單粗暴的管理手段,來緩解交通擁堵或降低空氣污染。單雙號限行,可能會刺激本來一輛車就夠用的家庭購買兩輛車,不僅增加了車位的緊張度,還會加劇交通壓力,造成更嚴重的環境污染。立法機關在立法時,一定要牢固樹立私權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通過多種合法有效的方式,來達到現代化城市治理的理想效果。

  單雙號限行措施確實緩解了城市巨大的交通壓力,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根源在于它本是以臨時性措施提出解決交通問題的,若常態化,則可能存在一些法律層面的問題。此外,在該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應該充分依據行政法規,讓人民群眾參與到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的過程中來,使其真正能夠服務公眾利益。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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