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公布,廉署调查前廉政专员汤显明一案,律政司谘询後认为并无合理机会可达致汤显明被定罪的结果,因此决定不起诉汤显明,但强调今次律政司基於没有充分证据的考虑决定不作出检控,不应被理解为律政司认同汤显明的行为或当中任何部分。
律政司表示,廉署於2013年4月收到有关汤显明的投诉在,於2013年5月14日成立专责调查小组就投诉内容展开全面调查。在收到廉署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後,律政司对案件进行研究,并委托海外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 QC)就应否向汤显明提出检控提供独立法律意见,2015年10月9日,他向律政司提交最终意见书,认为不论是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或任何其他罪行,在法律上均未有充分证据向汤显明提出刑事检控。
律政司指出,在小心考虑适用法律、现有证据和御用大律师的法律意见後作出结论,认为虽然汤显明的某些行为可被视为未能符合公众期望,但若提出刑事检控,则并无合理机会可达致汤显明被定罪的结果。
当局明白汤显明被调查的某些行为可能带来质疑甚或批评。然而,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职责,是依据《检控守则》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此外,检控只能在有充分证据的基础时才能提出。因此,今次律政司基於没有充分证据的考虑决定不作出检控,不应被理解为律政司认同汤显明的行为或当中任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