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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低價游泰國 50萬押金成“坑”

2016-02-18
来源:北京青年報

  市民邵女士報名參加了旅行社赴泰的旅游團,該旅行團的出境游保證金以金融押金方式支付,即旅客支付旅行社一定數額押金后,便可享受泰國五晚六天僅2000元的低價團費。旅行社則承諾一定期限后保證金全數歸還。

  去年3月,因押金50萬并未如期歸還,邵女士訴至朝陽法院,要求旅行社歸還欠款。由于在辦案中,法院發現出境游保證金在收取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因此向國家旅游局發出司法建議,近日國家旅游局出臺通知,規定出境游保證金一律以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收取。

  事件

  押金50萬并未如期歸還

  2015年3月,市民邵女士因旅游保證金一事起訴北京市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邵女士訴稱,2014年11月,她代表10名消費者與中國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邵女士等10人參加泰國一地五晚六天旅行,出行時間為2014年12月,此合同以金融“存款惠游”模式收客,即10名游客需支付旅行社金融押金50萬元,錢款交付后享受旅游優惠,每人的團費僅需2000元。根據補充協議的約定,金融押金50萬元于2015年2月全額退還至客戶指定賬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保本無息。

  中國旅行社工作人員畢先生為邵女士辦理了相關手續,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分別加蓋了中國旅行社各種專用章,畢先生在簽約代表處簽名。合同簽訂當日及次日,邵女士向畢先生賬戶轉賬共計50萬元。此后,邵女士等人如期出行。旅行結束后,因中國旅行社未依約如期退還金融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旅游金融押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

  中國旅行社辯稱,該公司員工畢先生系自行偽造合同及補充協議與邵女士簽訂,該公司未授權其收取押金亦未收到該押金,該行為系畢先生個人行為,邵女士應向畢先生追償或向公安機關報案。邵女士主張的利息損失無合同及法律依據。同時,中國旅行社認為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游費用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即使退還相應款項,亦應在按照市場價補齊價款后,退還剩余費用。

  進展

  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押金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間,畢先生在中國旅行社任職,邵女士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50萬金融押金收據,旅游費用發票分別蓋有中國旅行社的各類專用章,且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已經在畢先生以中國旅行社的名義組織、履行完畢,故畢先生的行為系職務行為,邵女士也有理由相信畢先生有權代表中國旅行社向其收取50萬元押金。邵女士與中國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中國旅行社依約應于2015年2月5日之前退還50萬元金融押金。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中國旅行社退還邵女士旅游押金50萬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的利息。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調查

  法院向旅游局發送司法建議

  出境游保證金的收取由來已久,上世紀90年代,我國對普通民眾開放出境游,旅游企業為防止游客滯留境外不歸,要求其事先交納“出境游保證金”,但收多收少都沒有明文規定。因此,旅行社根據游客的實際情況收取保證金,具體收取保證金的標準以及收取和退還方式則由雙方另行約定。

  朝陽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保證金的情況較為普遍,且旅游保證金在收取、管理、退還等環節均存在較多問題。但目前法律、法規、規章對于出境游保證金的收取均無明文規定,亦無相應行業管理規范對此進行規制。個別旅行社將收取的出境游保證金存儲在工作人員個人賬戶上,此外遲延歸還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證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旅游者資金安全和旅游市場正常秩序均造成了一定隱患。

  為此,去年10月22日,朝陽法院向國家旅游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規范出境游保證金的收取條件及標準,根據游客年齡、職業、財產狀況等因素確定是否收取保證金及數額。規范出境游押金收取方式,盡量采用非現金形式擔保,采取現金形式的應以銀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證資金安全,同時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境游的擔保形式、金額、用途及返還時間和方式。此外,建議加強出境游業務管理,特別是加強對分社、門市部等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的管理,規范出境游保證金管理制度。

  結果

  旅游局:不得直接收取押金

  收到法院建議后,國家旅游局在充分調研后,專門出臺了《國家旅游局關于規范出境游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確出境游保證金一律應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現金方式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將出境游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個人賬號。同時國家旅游局還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門督促尚未實行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的旅行社,積極與當地商業銀行開展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工作機制。

  《通知》出臺后,國家旅游局將上述情況書面復函北京朝陽法院。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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