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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廳級官員,處分決定為何要中央批準?

2016-03-01
来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昨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山西省陽泉市委原書記洪發科被“雙開”。對抗組織審查,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大家除了關注他違紀事實外,還注意到一個亮點“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洪發科開除黨籍處分”。一個廳級干部,究竟犯了什么事,處分決定竟要中央來批準?

  查閱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發現,在河北省政協財經委原副主任周杰,吉林省農業科學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岳德榮,安徽商務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曹勇等人被“雙開”的通報中,都有“報中共中央批準”字眼。一般說來,只有中管干部的“雙開”處分要由中共中央來批準,比如前不久被處分的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蓋如垠,他的處分通報中就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蓋如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表述。那么,不明真相的同志們不禁要想了,這些廳級干部是不是問題很嚴重,由中央直接督辦的?

  其實原因不在此。上述廳級干部盡管違紀事實各有不同,但他們有個共同點,都曾是省委委員或候補委員。《黨章》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洪發科是第十屆山西省委委員,根據《黨章》的規定,對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也就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批準。這樣一解釋,大家是不是都get到了呢。

  《黨章》是黨的總章程,集中體現了黨的性質和宗旨、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的重要主張,規定了黨的重要制度和體制機制,是全黨必須共同遵守的根本行為規范。大家下次再碰到類似疑問時,不妨先翻開《黨章》好好學習學習,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徐夢龍)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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