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在長江的行船上就可以看到彭澤核電廠選址的地方。《中國經濟周刊》資料庫
【洞見】“長江流域建核電”還須審慎決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王亦楠
自今年年初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長江不搞大開發、共抓大保護”之后,一直為社會輿論關注的“兩湖一江”核電站(即湖南桃花江、湖北大畈、江西彭澤)到底能不能開建再次成為輿論焦點。“長江流域建核電”到底是“有利于還是有害于”長江母親河、生命河的保護,這絕不是“我的家鄉有山又有水,還有一座核電站”之類的詩意宣傳就可以說清楚的,必須給予科學嚴謹、清晰透徹的回答。全球三次重大核事故以鐵的事實證明,核污染是所有污染中人類最難對付的污染:重污染范圍可達到數千至數萬平方公里,持續時間可長到數萬至數十萬年以上,可謂是不可逆轉的環境污染。所以,“長江流域建核電”是否可行,必須從“一旦發生核泄漏,我們目前的技術能力和應急響應能力能否確保長江的核安全”出發,科學審慎決策。
“長江流域核電安全論證”必須高度重視的三個問題
“內陸核電安全論證”絕不能“紙上談兵”,必須要以具體詳實的數據和成熟可靠的技術支持材料來證明“安全性是如何有保障的”,而不是用簡單一兩句“沒有問題”之類的話來說明“論證結果”;同時論證依據和論證過程必須向公眾公開透明,這既是發達國家核電發展的基本原則,也是消除我國公眾疑慮的根本解決之道。除了之前《內陸核電能否重啟,十個關鍵問題不容回避》一文(詳見《中國經濟周刊》2015年第39期)提出的10個關鍵問題不能回避和含糊之外,長江流域核電站的“安全再論證”尤其需要高度重視以下三個要害問題。
第一,核電的科學屬性是“低碳能源”,而非“清潔能源”。
核電只有在不發生放射性外泄事故的前提下,才能說是“清潔”的;而一旦發生泄漏,核電就成了人類最難對付的污染源——長壽命、高放射性核素沒有任何物理化學方法能消除,只能等其衰變至無害水平,需要時間長達幾萬年至幾十萬年以上。與同等規模的化石燃料電廠相比,盡管核電廠的廢物量最少,但卻最受全球關注,就是因為“放射性物質有大規模向環境釋放的風險且后果極其嚴重”,這是核電最基本的、不容含糊的科學事實。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放射性外泄事故的發生,并不僅限于核電廠反應堆(像切爾諾貝利和福島那樣的重大核事故),還包括乏燃料中間貯存、乏燃料后處理、反應堆退役和高放射性廢物最終處置等高風險環節。因此,將核電無條件歸為“清潔能源”的理念是非常有害的。
第二,長江流域核電廠址有著歐美從未遇到過的“先天缺陷”。
除“中國地震災害最嚴重、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等國情外,“兩湖一江”核電廠址無論是正常運行時還是事故情況下,都有著歐美內陸核電未曾面臨過的特殊難題。
一是“兩湖一江”核電站周圍人口密度遠遠高于歐美核電廠址,在事故情況下如何疏散如此巨量人口,全世界都沒有這樣的先例和實踐。“50公里范圍內不能有大中型城市,必須選在人口密度低、易隔離的地區”是國際通行的核電選址原則。同樣在電站半徑80公里內,美國所有內陸核電廠址平均只有150萬人左右,法國三個內陸核電廠址周邊人口在160萬~440萬就已被認定“人口太密”而要關停。而中國的“兩湖一江”核電廠址周邊人口則均高達700萬左右(人口密度是切爾諾貝利的8倍),且50公里范圍內有不少中等城市。如此稠密的人口國際上史無前例,所幸福島核電站地處海邊、切爾諾貝利地廣人稀,如果同樣事故發生在我國長江流域,后果將不可想象。
二是氣象條件不滿足歐美內陸核電的大氣彌散條件,核電站正常運行時也會產生微米級“放射性氣溶膠”易污染顆粒(直徑與PM2.5相同量級),也是“霧霾”成分。核電站正常運行時也會有放射性氣載污染物排出,所以大氣彌散條件是內陸核電選址的重要考慮之一:年平均風速越高,靜風頻率越低,大氣彌散條件越好,越有利于放射性氣載污染物擴散,核電站正常運行時對周圍公眾的輻射影響越小。例如,歐美內陸核電廠址的年均風速都>2米/秒、年靜風期最多只有幾天;而湖南桃花江和湖北大畈的年均風速均≤2米/秒、年靜風期長達一到兩個月。而且,兩個廠址的核電裝機規模都非常大。可以設想:核電站冷卻塔每天空中排放2000億大卡巨量廢熱,造成局地濕度大增,長時期被霧雨飄滴籠罩,不僅更易形成霧霾,且成分還多了核電站的“放射性污染物”。
第三,目前還沒有“一旦發生核泄漏并沿江而下”的應急預案。
目前長江流域核電廠址的所有“安全論證、再論證”均未提供實質性的“一旦發生核泄漏并沿江而下的應急預案”。目前僅有“事故工況下的環境影響分析”,且其結論“即使在發生最嚴重事故的情況下,放射性物質也不會外泄,不會對公眾、環境造成影響”的說法也過于輕率和主觀。例如,把所有無力應對的核電安全風險(如網絡攻擊、恐怖襲擊、人為破壞等)均列入“不予考慮的剩余風險”;再如,所預設的幾種風險假設,既未考慮前述的長江流域特有的氣象和人口問題,也未考慮各種小概率事件疊加的風險,更沒有“經過工程充分驗證的、確實成熟可靠”的具體技術措施來和“上下游不同行政區域之間行之有效”的應急響應體系來確保“核泄漏不會沿江而下”。這種“紙上談兵”式的風險分析所面對的嚴峻現實卻是:全世界技術最強大的國家也無法保證不發生核泄漏、難以應對核污染控制。比如,2013年美國漢福特核禁區(距哥倫比亞河8公里)發生高放廢液泄漏,時任能源部長朱棣文給出的最樂觀預期是“至少要2019年后才可能解決”;日本東電公司至今也控制不住福島核污水以每天400噸的速度激增,不得不坦承“處理事故的核心工作至少要2045年后才可能完成”……這些前車之鑒是“長江流域建核電”必須考慮的前提,絕不能建立在“不會出事”、“出事概率極低”的樂觀臆斷上。
三個政策建議
第一,長江流域能否建核電不能單從能源和減排需求來決策。
“湖廣熟、天下足”,長江流域是中國最重要的農業生產基地、城市和人口聚集地,流域經濟占全國的“半壁江山”,南水北調工程建成后飲用長江水的人口將達到8億,其特殊地位正如習總書記今年年初重慶考察時指出:“長江流域是我國經濟重心所在、活力所在”、“保護好三峽庫區和長江母親河,事關國家發展全局”,并特別強調“推動長江經濟帶開發必須從中華民族長遠利益考慮”、“長江經濟帶作為流域經濟是一個整體,必須全面把握、統籌規劃,促進上中下游協同發展”。
因為自然條件和社會環境迥異,歐美內陸核電發展樣本(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大規模建設)是不能復制到我國長江流域的。
特別是,長江流域能否發展核電,絕不能從“能源和減排需求”或“一省一地的需求”出發,更不能建立在核電站“不會出事”的樂觀臆想之上,必須從水源安全、土地安全、糧食安全、社會穩定等戰略層面來考量。
習總書記明確要求:“對一些二選一甚至多選一的‘兩難’、‘多難’問題,要科學論證,比較優選。對那些不能做的事情,要列出負面清單”。我認為放射性污染應首先列入長江流域重大投資項目的負面清單。
第二,完善產業鏈建設,穩妥把握建設節奏。
2011年之前的“核電大躍進”因福島核事故而緊急剎車,“十二五”核電目標未能實現。而為了實現核電發展中長期(2011—2020年)規劃目標,相關機構有意醞釀新一輪“大躍進式”核電建設。有媒體公開披露稱,中國將在2016—2020年每年上馬6~8臺核電機組,2020年—2030年每年上馬10~12臺核電機組。如果此報道屬實,這一“核電搶建計劃和速度”不僅在國際上絕無僅有,而且也忽視了核電全產業鏈上中下游的配套能力(如:乏燃料處理能力、安全監管能力、核電管理人才培養、天然鈾資源高度受制于人等)。可以想象,與鋼鐵等行業現在一樣,未來15年,中國將出現“核電產能大過剩”。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國際經驗,擁有50座以上核電站是發生重大核事故的高風險區。目前我國已有55座核電機組,如果按照上述核電擴張規劃,2020年和2030年我國核電機組將最高達到90座和200座。此前跨越50座門檻的4個國家(前蘇聯、美國、法國和日本),3個都發生了重大核事故。唯一尚未出大事故的法國,因2015年頻遭恐怖襲擊、核電巨頭阿海琺公司破產等影響,也已處于高度緊張之中。
我國剛剛跨進這一高風險區,必須高度警惕重大核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防范高風險的首要工作是必須正視我國核電全產業鏈亟待解決的安全短板,穩妥把握建設節奏,防止“核電大躍進”重現。
第三,盡快修訂現行核安全法規。
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核電建設“必須采用國際最高安全標準”,因此,必須盡快起草和出臺符合這一要求的新的核安全法規、標準。目前的核安全法規(即《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還是2004年修訂頒布。2011年和2012年國務院兩次常務會議以及兩屆政府最高領導人都多次強調安全標準,到如今福島核事故也都過去近5年了,國內的相關法規業已滯后,亟待升級。如,“抗大飛機撞擊”在福島核事故前在歐美就已是強制性要求,但至今未在我國核安全法規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