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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籲將“電信詐騙”改名

2016-03-04
来源:飞象网

  飛象網訊 “與其叫‘電信詐騙’,不如改名為‘通訊詐騙’、‘轉賬詐騙’更貼切些。”著名通信專家陳金橋認為,現在大家都將不法分子利用短信、電話、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行為稱為電信詐騙,這樣的稱謂容易混淆視聽,對老百姓來說,他們誤認為只要防范電話和短信詐騙即可避免被詐騙,而疏於防范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的詐騙案件。

  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建亮表示,仔細分析信息網絡詐騙的產生緣由和治理責任,運營商不應該承擔全部“罪責”,但卻背負了全部的黑鍋。

  “最憋屈的應該是中國電信了,而且有苦難言,比如在上海發生的通信詐騙,媒體一般稱之為‘上海電信詐騙’,大家會誤以為是上海電信幹的,或是與上海電信有關的事,真是無數次躺槍,也沒處喊冤。”上海電信一位負責人述苦道,“那些詐騙案例,和電信有關的,不過是一開始收到了一條短信或者電話,可最後騙子都是從銀行拿走了錢,有誰問過,所謂實名制的銀行卡怎么就讓騙子得了逞呢?偽基站肆虐,電信運營商也是受害者,這些設備從哪兒賣出才是禍根,怎么責任也算到我們頭上了呢?”

  據了解,早在2014年5月,中國電信上海公司就向上海市公安廳專門發函,懇請重新規范利用短信、電話、網絡等進行詐騙犯罪行為的用語。該函表示,統稱“電信詐騙”嚴重影響電信行業形象和中國電信的企業聲譽,並建議改名為“通信詐騙”、“網絡詐騙”、“信息詐騙”等。

  上海電信認為,統稱為“電信詐騙”不利於防范和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理由有二:1、影響公眾對此類犯罪的認知和甄別;2、相關企業的責任容易缺位,有可能影響互聯網及銀行金融類企業自覺承擔防范和打擊此類詐騙案件的責任,不利於綜合治理與打擊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

  但是,據業內人士透露,由於“電信詐騙”已成通用名稱,約定俗成,修改之路困難重重。

  安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丁建亮從法律的角度也支持更名,他分析:詐騙罪的構成主觀上是存在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進而通過各種手段、方法、技術使得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占有其公私財物的一種犯罪行為。

  他解釋,往往我們日常所說的“電信詐騙”是在信息網絡類犯罪早期,不法犯罪分子以電話、短信為載體針對不特定多數人而實施的犯罪行為,電信(通訊)產品、技術或服務只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載體,並沒有參與,即主觀上不存在故意,相反電信(通訊)還竭盡所能地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其產品、技術或服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由此,電信(通訊)企業缺乏主觀故意,不應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達到一定的數額標准即可構成詐騙罪。此處,可知構成通訊詐騙犯罪的載體不單單是電話、短信,還可以是互聯網、軟件等,將此有關的詐騙案件稱為“電信詐騙”,無論是從詐騙罪的犯罪主觀構成、客觀表現來認定,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都是不相符的。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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