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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IPO王者地位 港交所新三板惹爭議

2016-03-22
来源:香港商報

  繼互聯互通后,港交所(388)最近又有個新想法,就是研推新第三板及新股通。正當港交所力推新三板之際,證監會卻公開指,檢討創業板去向前,不宜開通。市場對於設立新三板普遍存質疑,認為港交所只顧做生意,忽略保障投資者;相反,新股通卻廣受業界歡迎,不少分析都認為,可為香港帶來效益,刺激港股成交量。香港商報記者 林德芬

  隨着深圳有新三板,上海也籌備戰略新興板,為保IPO(新股融資)全球第一,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在最新網誌建議成立新三板及新股通。李小加指,一個最理想的市場,應該讓好公司很容易上市融資,也能迅速把爛公司清理出局,即可以加快殼股、殭尸股等「退場」機制。

  對此,本港證券界認為,這個想法是好,但現實卻難執行,要讓一些公司「降班」或消失并非易事。「用新三板確可以讓投資者有識別的作用,但對於能否讓一些公司『降班』或消失,確存疑。」香港證券業協會主席繆英源接受本報訪問說。

  繆英源:若新三板能吸引基金則另論

  他認為,市場對新三板的需求也不大,相信成熟投資者未必會參與,若新三板能夠吸引到一些基金參與,這就可以進一步考慮。

  有分析指,港交所應先做好創業板,才去考慮新三板,否則只會令更多問題公司出現。金融服務界立法會議員張華峰接受本報訪問指,本港應先做好創業板,現時很多二三線股份都出現大上大落,甚至有些1日暴跌50%至60%,應先整頓好創業板,再去考慮第三板。

  張華峰:應先整頓創業板再考慮

  他又指,第三板的構思相信是想吸引科技創新公司來港上市,其構思基本和創業板同出一轍,在第二板未做好時,根本看不到理由去成立新三板。「港交所似想學深圳的深創板,但兩地市場不同,并非別人做,就要跟着去做。」張華峰說。

  繆英源也指,香港創業板本身都不太成功,在創業板里的公司質素都比較差,好的公司都會爭取想做到主板,或是利用創業板跳上去,因此香港創業板都發揮不到其當初的作用,做不到如美國納斯達克那樣。

  譚紹興:或帶來更多問題公司

  對於新三板的上市門檻或更低,繆英源認為,這是不應存在,因現時主板的上市要求已不高,若門檻更低的公司放於新三板上,意味着出現有問題公司的機會更大。

  「交易所只想做生意而對這些問題公司放行,但出了問題時就要有人『埋單』,更會進一步影響香港金融中心的聲譽。」繆英源說。他表示,若港交所提出新三板,是為同股不同權而設立,如阿里巴巴這類公司,這個可以研究,避免和現時創業板和主板混淆。

  香港投資學會主席譚紹興也指,近日很多殼股、押股等問題出現,令港交所已分身不暇,若再有新三板,料港交所未必能夠應付到,加上新三板的要求更低過創業板,新三板出現隨時帶來新問題。

  券商指新股通可搞活新股市場

  李小加也力推滬港通機制覆蓋範圍延至新股通,讓中港兩地投資者,可認購對方市場新股。證券界紛紛對此表示歡迎。繆英源表示,很認同此構思,因現時滬港通僅限二級市場,沒有一級市場,僅能參與二級市場并不足夠,一定要有一級市場讓海外及內地投資者可以參與其中,參與后有一手市場,自然會有二手市場,這樣就能搞活本港新股市場,這個應盡快去做。

  至於內地能否允許內地投資者來港買新股,繆英源認為,這個可以先考慮一面先通,如先「北上」,即允許香港投資者參與內地新股,相信有助本港證券業開拓內地市場,業務更多元化。

  新三板是否行得通?

  今次港交所建議設新三板及新股通,未提出已遭證監會否決,明顯雙方不咬弦。筆者認為,證監會的反對是可理解,港交所不應只顧做生意,將投資者的利益拋諸腦后,到出了問題后,要證監會「執手尾」。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早前於業績發布會上指,不應只為防老千股而收緊上市門檻,因那些股份在申請上市時,的確符合上市資格,收緊門檻,隨時可能會將好的公司拒於門外,重點應放在退出機制上,將壞的公司踢走,而第三板正是改革現行機制外的另一個辦法。

  David Webb:如多挖個「糞坑」

  李小加終於肯承認有老千股的問題,既然知道問題所在,但沒有正視,卻要「引狼入室」,要降低門檻去迎合這類有問題的公司來港上市。大家都明白港交所作為上市公司,當然也要增加收入,向小股東交代,但難道這樣做,真的能夠吸客嗎?再者,新三板的構思明顯與本港創業板相同,有沒有需要再花資源去做個相同的板,然后去吸引更劣質的公司?

  正如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撰文指,香港現時最需要的是一個良好的「公共衛生設施」,但三板的概念猶如拒絕興建「排污系統」,反而多挖一個「糞坑」。

  他指,與其成立三板,更應從《上市規則》入手,限制上市公司賣走核心資產后不分派股息,或利用供股集資增加「友好」增持,并建議在每次股東大會中,任何公司若净現金比率超過其有形資產净值的50%,必須交出解決方案,把多出的現金分派;任何須予公布的交易或股權交易,若最終會導致公司現金超過上述比率,必須附有分派剩餘現金的方案,方案并須提交股東投票;另分派計劃必須在股東投票后60日內完成。林德芬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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