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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甘肅等地新增因健康免職官員待遇表述

2016-04-03
来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至少15省份出臺干部“能上能下”細則

  2015年7月中央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截至目前,北京青年報記者梳理發現,至少有甘肅、浙江、青海、北京等15個省份已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不少省份在中央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問責和調整的情形。

  3月28日,《北京市貫徹〈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對外發布。北京是最新一個出臺地方細則的省份。截至目前,據北青報記者梳理,至少還有甘肅、浙江、寧夏、云南、安徽、天津、湖北、四川、河北、山西、新疆、湖南、青海、廣西等14個省份已完成具體細則。

  除上述15個省份外,吉林、福建等省份的實施細則正在推進。3月24日,吉林省委書記巴音朝魯主持召開的省委常委會議,討論《吉林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是主要議題。4月1日,福建省委召開常委會,研究討論了《福建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

  地方細則需報經中央辦公廳審核

  今年1月,中組部曾透露,浙江、安徽等8個地方已經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其他省區市已經形成文件稿,正在按程序報送審議。北青報記者注意到,甘肅是行動最快的省份。2015年8月25日,中央規定印發一個月后,《甘肅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即正式印發。

  甘肅省委組織部負責人介紹,《若干規定》印發后,省委組織部即根據省委指示起草了文件稿并征求部分省委常委的意見,8月8日,省委常委會議對《實施細則》進行了審定。8月13日,提請中共甘肅省十二屆十三次全委(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之后,報經中央辦公廳法制局審核同意后印發。

  不過,北青報記者發現,全文公布本地實施細則的省份并不多,只有甘肅、浙江、青海、寧夏、安徽、河北、北京等7個省份。四川、湖北僅有新聞報道,湖南已召開相關的視頻培訓會,卻未公布細則內容。而天津、新疆、山西、云南、廣西等省份,則是通過下級機關的學習貫徹顯示該省份的實施細則已完成并出臺。

  多地在中央規定外增加“能下”情形

  去年發布的中央《若干規定》的最大亮點,是明確規定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10種情形以及調整的程序和方式。北青報記者將地方細則與中央規定對比發現,大部分省份在中央規定外新增了一些情形。

  最多的如浙江,在細化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的具體標準上,浙江對應中央規定內容,結合本省實際,明確21種類型干部要進行組織調整。湖北省的《實施意見》也提出了20種應當調整的情形,相比中央規定增加了一倍。而寧夏、青海、北京、四川也在中央規定基礎上分別增加至18種、16種、13種、12種。僅甘肅、安徽調整情形總數與中央規定相同。

  除“能下”的10種情形外,《若干規定》還在此前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5種干部問責的情形。有些省份在《若干規定》的基礎上也有增加,北京、四川相較中央規定新增了3項,青海、安徽新增了2項。

  多地新增因健康免職干部待遇表述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除了增加問責和調整情形外,地方出臺的實施細則也更注重實際問題。

  比如,中央《若干規定》規定“干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后,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甘肅、寧夏均在上述規定中增加了調整后待遇情況的表述,明確“職務調整后,工資、醫療等待遇不變”。

  北京將“進行調整”細化為“應當通過改任非領導職務、保留職級待遇等方式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而安徽考慮干部的情緒問題,特別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寫入這條規定。

  就此規定,浙江還特別就在重要崗位的干部作出說明,指出“在重要崗位的應根據實際及時作出調整”。十八大后,因健康原因調整職務的比如海南省原省長蔣定之,他因健康原因調回老家江蘇,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正部級)。去年3月,吉林省原副省長王化文也因“身體健康原因”辭去職務。

  另外,還有不少地方考慮地方實際在干部免職情形中新增了一條。北京、甘肅就規定:“干部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在這些省份什么樣的干部“得下”?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地方細則對干部在政治方面的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對干部在生態保護等平日重點工作中的表現也更加重視,另外民族、宗教、扶貧政策也都成為干部調整問責的依據。

  甘肅、河北將“妄議中央”寫入細則

  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湖北省增加了“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現象放任不管”、“不服從組織安排,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等內容;浙江新增“散布有損黨和國家形象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在領導班子中搞團團伙伙”、“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等內容;河北新增“妄議中央、損害黨和國家形象,或者投機鉆營、拉幫結派、鬧不團結的”等內容。

  除了河北外,甘肅也將“妄議中央”寫入《實施細則》,“有信謠傳謠、妄議中央,拉幫結派、團團伙伙,以權謀私、腐化墮落,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為官不為、得過且過,紀律渙散、我行我素,盲目決策、好大喜功,脫離群眾、高高在上等不嚴不實表現的”應對有關領導干部實施問責。

  河北未完成PM2.5指標干部或遭免職

  在生態保護等重點工作方面,河北提出“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問題突出,或者空氣污染治理不力、連續兩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標任務,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干部可適用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或者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有關規定,對領導干部予以免職或者降職。

  北京明確“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干部區分不同情況,追究其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或重要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終身追究責任。浙江、青海、寧夏也明確對生態保護不力的有關干部進行問責、調整。

  三地將問責不執行民族政策干部

  北青報記者發現,寧夏、甘肅、青海等地把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及維護穩定等紀律要求,作為干部“下”的重要標準和依據。

  比如甘肅規定“違反《憲法》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不嚴格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導致發生重大事件,對民族地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干部要問責。在青海,“理想信念動搖,尤其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旗幟不鮮明、態度不堅決,違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關鍵時刻經受不住考驗的”干部要被調整。

  寧夏在問責情形中列入“不嚴格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致使發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糾紛,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情形;同時在調整情形中列入“在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順、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中,執行政策立場不堅定、態度不鮮明的,或者對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糾紛反應遲緩、處置不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甘肅將扶貧完成情況作為調整依據

  此前新華社報道稱,在實施細則的制定中,貴州、廣西等地把扶貧攻堅等中心工作的履職情況作為干部調整的重要依據。北青報記者注意到,《甘肅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也將扶貧作為重要依據。

  甘肅在《實施細則》中就“扶貧”單列一條規定,明確“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扎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和有關考核辦法,對扶貧工作業績突出的市(州)、縣(市、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已脫貧的要提拔重用;扶貧任務未如期完成的,原則上暫不做工作調整”。

  與此同時,有兩種涉及扶貧的情形可能被問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一是省、市(州)、縣(市、區)領導干部完不成扶貧攻堅任務、在扶貧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扶貧攻堅中認識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措施不聚焦、作風不扎實、效果不明顯的。二是貧困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所在的縣級黨政領導班子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扶貧考核結果被評定為較差等次的。

  北京、寧夏明確干部違規經商將調整

  相比中央原則性的規定,地方實施細則更注重可行性,不少將干部的平日表現、此前的相關規定納入實施細則中。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巡視、審計等活動的結果被不少地方引入。比如,浙江規定“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重大損失浪費,或者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量化評級為較差及以下等次的”要問責。寧夏則規定“經紀律審查、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等發現有違規行為,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或者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必須及時調整。

  另外,北京、寧夏在中央規定的“裸官”之外,新增違規經商的內容。去年10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要求,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違規經商辦企業等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理。

  北京因而在《實施細則》中明確“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在企業等經濟實體兼職的,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寧夏也指出“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要調整。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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