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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博元上市難 股民仍“火中取栗”

2016-04-12
来源:中華工商時報

  從2014年6月17日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到2016年3月21日被上交所宣布終止上市,再到3月29日進入為期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珠海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元)這一劫,已經持續了差不多兩年。

  這中間出現的中國好同學的故事,應該算是無關大局的插曲;而進入退市整理期后,在專家不斷表示該公司重新上市希望很小的情況下,依然有散戶積極買進,股價由跌轉升,則真的是讓人大開眼界了。

  連筆者也忍不住好奇:難道博元還有生機?如果有,有多少生機呢?

  首先應該關注的,當然是這家公司能否重新上市。

  這里面,博元第一個需要解決的是主動還是被動的態度問題。這就好比一個被告,是自己主動聘請律師,還是自己拒絕聘請,由法庭指定律師。當然,法庭上的被告不論以何種方式聘請律師,都不影響其對自身權益的辯護。但是,放到退市股票這里,情形就不同了。

  根據有關規定,博元被摘牌后,其股份應當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股轉系統)。在此過程中,博元應當聘請具有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下稱代辦機構)并與其簽訂協議,以保證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個交易日內可以掛牌轉讓。如果博元未聘請或無代辦機構接受其聘請,上交所可以為其指定代辦機構。

  為了促使退市公司主動聘請代辦機構,上交所于2015年發布了修訂后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根據這個辦法,如果博元未按上交所規定,聘請代辦機構并安排股份轉入股轉系統,上交所會自其股票進入股轉系統之日起的36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

  而主動聘請代辦機構并如期轉入股轉系統的待遇呢,則是在股票進入股轉系統之日起屆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就可以提出。

  簡單地說,主動的,不到兩年就可以申請重新上市;不主動的,3年之后才能申請。

  當然,這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博元如果想重新上市,還得符合特殊和一般的兩大條件。特殊條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已撤換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等;一般條件主要包括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分布、無重大違法行為、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等方面的要求。

  從這個角度說,博元如果想重新上市,真的是很難。

  在筆者看來,現在的博元,考慮重新上市的問題還有點兒過早。因為,有兩個大的劫難,或者說兩個關口,在等著這家企業,處理不好,可能會招致滅頂之災。

  第一個關口是刑事責任的問題。

  2015年3月26日,博元案被證監會移送給公安機關。迄今為止,公安部門那邊尚沒有新的消息出來。博元被移交的時候,涉嫌的是兩個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這兩個罪,一旦坐實,處罰相當嚴厲。

  第一個罪,根據《刑法》161條的規定,犯罪者可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個罪,根據《刑法》177條的規定,犯罪者的刑罰從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因為沒有進一步的信息,博元涉嫌犯罪的具體內容如何不得而知,但是,以上這兩個罪名,第一個罪最高可判3年,第二個罪最高可判無期,如果兩罪并罰,輕不了。

  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既然被移送給了公安部門,如無重大意外發生,相關法律程序應該會走一遍。接下來,公安抓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判決,大概一個也不會少。

  這是博元面臨的第一個關口。

  博元面臨的第二個關口,是股民可能發起的要求賠償的訴訟。根據證監會的調查,博元從2011年至2014年在其相關定期報告中虛增資產、負債、收入和利潤,金額巨大,追溯調整后,2010年至2013年連續4個會計年度凈資產均為負值。

  根據這段描述,是否可以認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買賣過博元股票的股民,都可以對其發起訴訟呢?如果這樣的訴訟產生了,法院會做出怎樣的判決?會不會讓博元賠得傾家蕩產?

  這種可能性是有的。因為博元是證券市場上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公司,是第一個因為說謊而被驅逐的。第一個,總要有警示效果,總要殺一儆百。

  刑事責任還沒有下文,股民的訴訟、對股民的賠償還沒有啟動,這家公司,黑云罩頂、生機渺茫。

  在這種情況下,不知道那些買入退市博元股票的股民,到底是怎么盤算的?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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