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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執法勇氣彰顯法治正氣

2016-04-25
来源:香港商報

  過去一段時間,港獨思潮和活動在港滋長,令人擔憂。眾所周知,香港主權屬中國無可爭議,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但若任由分離主義的言行氾濫,只會沖擊和破壞「一國兩制」,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對香港繁榮穩定造成破壞性影響,給港帶來災難。港獨主張明顯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以及本地有關法例,嚴重損害香港法治精神,沖擊香港核心價值。當局必須以最大執法勇氣,做好對港獨采取法律行動的準備,善用現有法律條文,嚴謹舉證港獨涉及構成刑事罪行的證據,增加成功檢控基礎,讓法律成為「有牙老虎」,依法制裁港獨,捍衛法治尊嚴,顯法治正氣。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23日表示,當局現正循4方面處理港獨問題,包括《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其他刑事罪行。這初步反映了特區政府在依法處理港獨問題上的決心和方向。事實上,從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刊物《學苑》一再公開鼓吹港獨,煽動分裂國家,到如今不少明里暗里主張港獨的組織紛紛組黨,出現「香港民族黨」、「香港眾志」等政治組織,有的「明刀明槍」,聲稱要「以武制暴」搞「香港獨立」;有的迂回間接,拋出所謂「香港前途決議文」,企圖以「內部自決」達到實質港獨的政治目的。這些港獨組織和人士的言行愈演愈烈,並打算以港獨為噱頭參加立法會選舉,已經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界線,是有計劃、有行動地進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犯罪事實非常昭然。

  港獨違憲違法,理應受法律制裁。基本法第1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3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即使23條尚未完成本地立法工作,但不代表這條憲制性法律不存在。本港法律對港獨亦有明確約束和處罰,例如《公司條例》規定,如有組織在申請成立公司時,虛假申報成立目的,可涉犯法。《社團條例》規定,如任何組織申請成立社團時,遭拒絕註冊,仍沒有停止運作,該社團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煽動刊物等,即屬犯罪。《公安條例》規定,禁止成立半軍事組織,任何社團成員或附從者,如被組織或訓練或裝備,以便借使用或展示武力以宣揚任何政治目標,管理社團者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港獨分子別想心存僥倖,以為本港沒有相應法例規管,可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法治必須捍衛,有關執法當局應研究現有法律條文,檢視港獨分子的言論及行為,展開刑事調查,掌握充分有力的證據,果斷提出檢控,用法律手段來制止其港獨言行。相信法庭也會依法依據,作出公正判決。

  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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