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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1000噸級巡護船赴沖之鳥礁 配20機炮與噴水槍

2016-04-30
来源:海外網

  “海巡署”模擬載運特勤部隊趕赴遭挾持的臺灣船只現場,跳上船救援遭挾持船員。(資料照片)

  海巡署將前往沖之鳥進行巡護任務。(圖/翻攝自海巡署官網)

  據臺媒報道,針對臺灣漁船“東圣吉16號”在沖之鳥礁附近公海作業,遭日本公務船扣押并強索176萬元贖金,馬英九指示全力護漁。“海巡署”、“漁業署”29日證實,護漁第1槍,將共同派出巡護船,5月1日從高雄港出發,前往沖之鳥礁附近公海執行聯合巡護任務,捍衛漁民權益。

  “海巡署”29日表示,“海巡署”與“農委會”將共同派船從高雄港出發,“海巡署長”王崇儀表示,這次護漁任務將長達20至30天,落實“漁民在哪、海巡就在哪”政策,以保障臺灣漁民作業權益與安全。

  出動千噸級巡護船

  “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29日也證實,“農委會”將派出“漁訓貳號船”,與執行護漁任務的“巡護九號船”共同出海,赴沖之鳥礁附近公海巡護。據了解,1000噸級的“巡護九號船”于2013年加入護漁行列,船上配有20機炮與噴水槍。

  沙志一指出,沖之鳥礁周邊水域是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規范登檢水域,每年7、8月“海巡署”會出海登檢各國漁船,“農委會”則派登檢員隨行,曾登檢過美國、日本漁船。今年不排除著重在沖之鳥礁周邊水域,執行國際漁業組織規范的登檢工作。

  礁巖無經濟海域

  “海巡署”指出,沖之鳥礁距臺灣鵝鑾鼻約860海里,日本為擴大該國專屬經濟海域范圍,徑自主張沖之鳥礁具有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并扣押臺灣漁船。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政府認為沖之鳥礁僅為巖礁,不是島嶼,不能主張專屬經濟海域。

  “海巡署”強調,政府認為“沖之鳥礁”12海里外海域屬公海范圍,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規定,主張公海捕魚自由,日本無權在該海域取締臺灣作業漁船,政府將堅決捍衛漁民擁有公海捕魚之自由權利。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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