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廣西律師吳良述稱為一起民事糾紛案到南寧市青秀區法院立案,出門時一條褲腿已被撕開。
原標題:律師遭扯褲法院須道歉
南寧公布事件調查結果:法警用強制手段檢查其手機
6月3日,廣西國海律師事務所吳良述律師到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期間,與該院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引起輿論關注。南寧市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7日公布了“律師在法院信訪室被打”事件調查結果。調查結果稱,這起事件系律師到法院立案過程中因法警濫用強制手段引發的事件。
■調查結果
法警濫用強制手段
6月3日,廣西國海律師事務所吳良述律師到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立案未果,有律師拍攝照片顯示,吳良述律師褲子被撕爛(見圖)。事件發生后,南寧市高度重視,市委政法委牽頭,由南寧市中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師協會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事件進行調查。
調查組發布了如下調查結果:
——事件過程中不存在毆打吳良述律師行為。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法警對吳良述所實施的搶奪手機(導致其褲子被扯爛)、背后控制、關門、放倒在地、腳踏胸口等動作,發生在一分鐘之內,目的是為了強制檢查其手機內有無未經準許的錄音錄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機后立即松開對吳良述的控制,并沒有傷害的故意,不屬于毆打。
——在法院申訴信訪場所不能錄音錄像,但青秀區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濫用強制手段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申訴信訪場所應當配備物品寄存設施,申訴信訪人員,應當將所攜帶的具有拍照、錄音、錄像功能的設備予以寄存。未經準許拍照、錄音、錄像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刪除拍錄內容,并可以對行為人予以訓誡。”因此,在法院訴訟服務大廳、信訪接待室未經準許是不能拍照、錄音、錄像的。根據上述規定,青秀區人民法院法警有權在該院訴訟服務大廳、信訪接待室等場所制止、刪除未經準許的錄音錄像。但法警在沒有證據證明吳良述錄音錄像的情況下,用強制手段檢查其手機,超出了可以使用強制手段的法定授權范圍,是濫用強制手段的行為。
■處理意見
1、青秀區人民法院向吳良述律師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2、青秀區人民法院依法向吳良述律師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憑證,并依法及時告知立案審查結果。
3、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責任調查程序,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向社會通報結果。
4、青秀區人民法院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度,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
5、青秀區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及合法權利。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