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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為女方再增30天產假 超生1個征3倍撫養費

2016-07-18
来源:南方都市報

  為適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市衛生計生委組織對《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修改,并起草了修訂稿送市法制辦審查。市法制辦今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截止8月15日,電子郵件為:wangl@fzb.sz.gov.cn

  南都記者了解到,此次《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對夫妻雙方戶籍在不同省份的,將明確按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選擇適用再生育子女的規定;按國家、省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明確細化超生情形、處罰情形等焦點問題。

  同時,深圳將創新生育登記便民舉措,規定符合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包括流動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內任何一個社區工作站辦理生育登記,探索并開創全市“一城通辦”的新服務,將極大方便群眾,尤其是流動人口夫妻。

  取消隨遷入戶計生把關

  此外,《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對原有嚴格的計生把關規定進行梳理,取消了不合時宜的前置把關規定:

  1取消隨遷入戶的計生把關;

  2取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辦理已生育兩個以內子女人員的調動、錄(聘)用手續時,查驗計生證明的相關規定;

  3取消住建部門辦理租售保障性住房時查驗計生證明的相關規定。

  而《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又規定了公安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第三胎以上人員調動、錄(聘)用手續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公立學校辦理流動人口子女新生入學、轉學手續時,應當核查其父母的計劃生育信息的相關內容。

  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

  《條例》規定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15天。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省條例》減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獨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獎勵假,總數減少了20天。

  據悉,為保證合法生育的育齡婦女,享受的產假和全面兩孩新政前大體相當,參考其他省市的產假規定,此次,《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除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

  焦點一

  超生會被處分

  《省條例》對超生行為的規定比較籠統,在《省條例》對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處理的原則上,以《條例》相關規定為基礎,吸收基層計生部門日常工作的經驗,并充分考慮公平原則,《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細化明確了按超生處理的具體情形。比如,與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等都按超生處理。

  《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超生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予以處分。隱瞞超生事實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超生人員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焦點二

  超生一個子女要征收三倍撫養費

  出生入戶與計生證明脫鉤后,計生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缺乏了有效手段,因此,《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對無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登記信息不完整或涉嫌虛假等情形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做親子鑒定。同時為了保證親子鑒定查辦計生違法生育案件的順利開展,規定親子鑒定費用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經費預算。

  《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刪除了“超生二個以上子女,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相關規定,統一規定為“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另外,高收入人群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條款被刪除。并明確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為保持原規定的連續性,《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焦點三

  非醫學胎兒性別鑒定最高罰10萬

  《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人員,屬于衛生技術人員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屬于非衛生技術人員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采寫/南都記者 張小玲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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