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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個專車監管法規出台 互聯網+交通迎來重大利好

2016-07-28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7月28日消息,備受關注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今日出台。《暫行辦法》不再要求網約車輛登記為“出租客運”,即不必執行8年報廢,而代之以60萬公裏強行報廢。同時,網約車運價原則實行市場調節,未見數量管控要求。業界普遍認為,此辦法貼近市場,對推動我國網約車行業發展為利好,同時也有利於網約車和出租車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去年10月1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甫一出台便激起巨大爭議之聲。經濟學界、法律界以及交通運輸界普遍認為其過於嚴厲,可能會導致大量兼職司機流失,影響社會運力,尤其是網約車應將車輛更改為營運性質這一項,這意味著報廢年限變為8年,等於變相阻止兼職車輛進入網約車領域。

  經過長達半年,“專車新政”終於落地。和征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做了較多調整和優化。在最受關注的車輛性質上,《暫行辦法》不再要求車輛登記為“出租客運”,而是規定“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時強制報廢。行駛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降低了准入門檻,更符合兼職為主的網約車分享經濟新業態。

  對車輛數量、車費定價等,《暫行辦法》也不再過多限制,去年10月的《意見》指出,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而此次公布的文件精神則是網約車運價原則實行市場調節,並且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配置數量有規定的條款,即意味著取消了地方數量管控。

  《暫行辦法》還規定了網絡預約出租車車輛和駕駛人的准入條件。車輛應當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准要求。駕駛員要求: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曆;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 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同時,《暫行辦法》將征求意見稿中“網約車駕駛員應與平台方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的要求,更改為“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從網約車行業的現狀來看,兼職的駕駛員和平台簽訂合同可操作性差,也違背分享經濟的初衷。新辦法主要在駕照、駕齡、交通扣分及犯罪記錄等方面對駕駛員提出限制。原征求意見稿中的促銷方案提前10日公示也被刪除。

  這一方案得到了市場和業界的普遍認可。中國政法大學朱巍教授認為,《暫行辦法》是我國乃至世界上第一個對網約車的正式立法,必將極大促進我國互聯網+出行為代表的分享經濟產業發展,更好的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新產業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更好的解決了新舊產業更替中的階段性問題。

  易觀高級分析師張旭認為,專車新政對報廢裏程閾值進行了60萬公裏限定,這個門檻相對於滴滴優步的大部分司機而言並不算高,相信也會為他們接受。同時對司機也設定了統一的司機考核標准,說明政策制定者已經充分考慮了分享經濟的實際情況,從而采取了更為科學的車輛退出機制。這一規定客觀來說,對於滴滴優步和神州首汽自營的兩種專車模式更為公平,也使兩種專車運營模式在車輛准入和司機准入上真正站在了同一起跑線。

  作為網約車平台企業,滴滴出行也表示,《暫行辦法》表明在如何監管網約車的探索上,中國政府走在了世界前列,也充分體現了政府推動城市交通供給側結構改革,支持 “互聯網+”和發展共享經濟和新經濟的思路和決心。“我們將按照《暫行辦法》要求,規范運營,積極申請網約車平台公司相關經營許可,亦將積極與相關政府部門、出行行業相關企業一同探索,加大技術創新,提高交通資源利用和城市交通效率,改善出行體驗,為社會創造更多靈活的就業機會,更好的為億萬老百姓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行服務。”

  不過,《暫行辦法》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政府對網約車的具體管理標准和營運要求有一定的裁量權。這意味著網約車平台將面臨上千個地方市縣的屬地線下審批和監管,對此,滴滴公司表示,“希望各級地方政府在落實中央政策的過程中,能夠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方便人民群眾生活為根本目標,鼓勵創新,簡政放權,為新業態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環境。”

  伴隨《暫行辦法》,也同時公布了《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滴滴公司對此表示,將采取切實措施,初期投入1億元發展基金,與相關政府部門、出租車企業、出租車司機等多方攜手,共同推進出租車與網約車融合發展,加快推動出租車行業轉型升級,提升運營效率和司機收入,共同為人民群眾出行服務。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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