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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将提高 或追究刑责

2016-09-26
来源:香港商报网、证券时报

   證券時報記者 吳海燕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在近日召開的監管培訓會上,監管部門權威人士明確表示,當前IPO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太低,需要改進與反思;欺詐發行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監管處罰標準肯定要提高,情節嚴重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監管人士認為,保薦機構未勤勉盡責具體體現為“不盡力、不盡心”,不盡力是對履職不充分,不盡心是對異常不敏感。下一步還會加強對證券公司內控部門的監管追查,“遭遇稽查執法是投行職業生涯不可承受之重”。
 
  違法成本大幅提高
 
  事實上,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長期以來一直為市場所呼吁。參與培訓會的一位北方地區券商保代向記者透露,監管當局稽查總隊有關人士在培訓會上明確表示,欺詐發行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監管處罰標準“肯定”要提高。
 
  “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太低,需要改進與反思。”對于市場上“欺詐發行的根源在于違法成本太低”的說法,上述監管人士表示認可。他同時透露,在當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及《刑法》修正案的制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成本提高放在(修改內容)第一條”,欺詐發行的處罰標準、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情節嚴重者甚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證券法》修訂草案第270條,若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而按照現行《證券法》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而針對保薦機構的追責方面,《證券法》修訂草案第271條規定:若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及其他文件,或者未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對比現行《證券法》第192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相較之下不難發現,現有的處罰力度較弱。有業內人士分析,處罰標準的提高,將對遏制與打擊違法行為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追查券商內控部門
 
  監管人士還透露,對于欺詐發行零容忍,目前監管正在征求行業意見,下一步不僅是對保代從嚴監管,還要追查券商內控部門,“也要看券商董事長總經理有沒有盡責盡職。”
 
  “遭遇稽查執法是投行職業生涯不可承受之重。”該監管人士建議券商“盡心盡力”。監管部門正在關注保薦機構對于IPO企業的持續督導情況,“持續督導期出現問題也要追責,不能說過會后就不管了”。
 
  一旦發現IPO造假,保薦機構或發行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將根據首發審核階段做出不同判定,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階段:一、尚未受理即撤銷IPO申請,保薦機構無需擔責。二、受理后預披露前,認定為違規報送(參照《證券法》193條第2款)。三、預披露后核準前,認定為違規披露(參照《證券法》193條第1款)。四、一旦取得核準后,就被認定為欺詐發行(參照《證券法》189條)。
 
  IPO造假兩大變化趨勢
 
  據參與培訓會的另一位華中地區券商保代透露,監管人士列出了IPO造假查處過程中出現的兩大變化趨勢。一是少計成本費用虛增利潤的情形增多,造假手法更為隱蔽,監管人士以“大智慧(7.800, 0.00, 0.00%)案”作為案例;二是利用涉外業務造假現象開始顯現,如振隆特產、博元投資。
 
  目前,證監會部署的IPO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專項執法行動正在進行中。證監會稽查部門對由金融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有關券商及中介機構、社會公眾及其他線索渠道發現的第一批違法違規線索已經進入執法程序。
 
 
  嚴管封堵欺詐發行
 
  上周五,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準了12家企業的首發申請(IPO),其中,上交所5家、深交所中小板2家和創業板5家,籌資總額預計不超過155億元。正當內地股市在忙著加快擴容節奏的同時,一個關於IPO最嚴監管的風暴也在醞釀中。
 
  欣泰的屁股不好擦
 
  雖然欣泰已經退市了,但這事還沒完。欣泰電氣23日公告稱,海通證券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交了關於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的民事起訴狀。屋漏偏逢連夜雨。上周初,欣泰電氣連續發布兩則《重大仲裁公告》。公告之一稱,興業證券通過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請求欣泰電氣等賠償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2138萬元;賠償興業證券對投資者先行賠付產生的損失,金額暫定5000萬元;賠償興業證券因欣泰電氣等違約而產生的額外賠償或支出的費用。公告之二稱,仲裁請求顯示,興業證券要求公司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3600萬元;公司就其違約行為導致興業證券簽字保薦代表人執業資格被撤銷而支付補償金360萬元;賠償興業證券為實現仲裁請求而發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合理費用。看來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惹出的麻煩還遠沒結束,為此要付的代價將成為內地股市發展史上的反面教材。
 
  最嚴監管緊隨而至
 
  在全球股市,IPO欺詐發行都是證券市場最嚴重的違法行為之一。而這樣的事情在內地股市卻屢屢出現,其根本問題是以前欺詐發行的懲罰成本太低,讓人為所欲為,所以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已是業內共識。而欣泰電氣將改寫這個歷史,管理層對欺詐發行改用最嚴監管現在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在24日召開的監管培訓會上,監管部門權威人士明確表示,目前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太低,需要改進與反思,欺詐發行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監管處罰標準肯定要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不僅欺詐發行的公司要受到嚴懲,就連保薦機構也將一同擔責。保薦機構如果未勤勉盡責(具體體現為「不盡力、不盡心」),也將受到嚴懲。不盡力是對履職不充分,不盡心是對異常不敏感,監管機構下一步還會加強對證券公司內控部門的監管追查。
 
  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長期被市場所呼吁,而今這樣的呼吁將有一個明確的答覆。據透露,在目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及刑法修正案的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成本提高放在(修改內容)第一條」,欺詐發行的處罰標準、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情節嚴重者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欺詐發行會絕跡嗎
 
  處罰標準的提高,將對遏制與打擊違法行為起到更有效的作用。監管人士還透露,目前對於欺詐發行零容忍,目前監管正在徵求行業意見,下一步不僅是對保代從嚴監管,還要對券商的內控部門進行追究。但是,終歸是欺詐發行的「暴利」驚人,只是用嚴刑峻法來威赫還不足以讓犯案者絕跡。當務之急還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盡快啟動註冊制改革,讓企業上市不再物以稀為貴;二是盡快改變股票發行上市的現狀,讓企業股票上市像香港創業板這樣很難獲得高估值。當然核心問題還是市場要構建理性投資、價值投資的氛圍,否則還是像現在這樣,啥股票一上市就來十幾甚至幾十個漲停,這樣的誘惑會讓欺詐發行的人無法抗拒。王長久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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