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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观察】从国际法看自决问题

2016-10-07
来源:香港商報

  要符合国际公法承认一个地方的「人民」(people)合乎「自决」(self-de-termination)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人的问题都要符合条件。人的法律条件是人权受到政府长期镇压,虽经百般抗争,包括暴力与和平抗争,都未能改善人权的待遇,而政府的管治能力也不断被削弱到无法有效管治,到了这境地,人的自决条件表面看来,已算满足了国际法赋予人的自决条件的要求,可是就算是有关政府无法阻止自决,即使在自决下已经过公投通过「独立建国」的表决,但是这个「国家」能否得到国际间其他国家的外交承认,并与其建立邦交,因而展开一个国家正常参与的经贸、外交与国际组织,国际公法无法给予保证,换言之,国际公法面对自决的问题是没有定论,更没有标准答案的,当然也谈不上自决独立后的所谓国家必然而当然受到国际承认其主权国的地位。

  国际法对自决未有定论

  这里且举出两个实例来说明国际法对「自决」的未定论。第一个实例是塞普鲁斯分裂为南北两种不同宗教与种族的人民。南部属希腊人,种族与宗教也认同希腊,北部属土耳其人,种族与宗教也认同土耳其。自50年代初脱离英殖民地独立建国后,政权落在希腊人手上,土耳其人为主的北部便与南部开始分裂,双方陷入暴力抗争,最后土耳其政府派军支持北部自决建国,希腊政府也声援南部政权,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两个对立势力,但北部土裔的建国始终得不到国际承认。理由是由外力的土耳其国家干预,不能证明北部的独立国人民可有效管治与确保其人权自力更生。

  第二个实例是孟加拉从巴基斯坦独立自行建国。孟加拉人属回教,与巴基斯坦同教,但孟加拉的种族与巴国种族则不同,孟加拉成功脱离巴国自行独立,同样也是由外力介入,即印度军事介入将巴基斯坦东部领地即孟加拉与西部的巴国领地分割,显然印度的介入令到孟加拉成功阻止巴国军队的镇压。可是土耳其裔的北塞自决得不到国际承认,孟加拉的自决建国却受到国际承认。

  类似塞、孟两个例子在全球都出现过,科索沃、东帝汶、索马里亚等等,有的成功自决建国也得到国际承认,但更多的是得不到国际承认,因此得到的结论是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在自决问题上无法有定论,法律之成为法律要有国际共同认受性。据联合国制订下来的人权法有两大部分:一是政治权利,一是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可是政治权利方面涉及的权利项目多至十多种,其中选择权,自由民主权,结社、新闻自由权等,都属价值判断的范畴,尤其是宗教信仰更属主观性很强烈的精神生活,世界无时无日不发生宗教冲突,选举制度也都各行其是,联合国也无权加以划一,例如代议士要有普选,可是连被尊为最先进的所谓民主国家如英美,英国有贵族院,内阁这个最高政府权力机关,也非直选产生,美国的参议院也是功能选举产生的。由此观之,要将全球的人权待遇划出一个法定标准,联合国也办不到,又如何能将公民自决的权利划出一个法定标准呢?

  因此,研究国际法有关公民自决的学术界所得到的结论是:公民自决无法用法律来规范,主要还是要靠政治来决断,即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他们能否享有自决权,还得要用政治游戏(political game)来一决高下。

  港人身份多元难自决

  由上所述,主张「港独」的年轻一辈有人提出用公民「自决」来决定香港前途,如果这帮人对国际法有认识,便可知道港人的人权待遇是否已恶化到非要自行独立建国才能有希望有办法改善?对比港英统治时代:选举权原本没有的,九七主权回归后,不但立法会有七分之四开放直选,特首选举改革也在改革中,普选与否也在立法会掌握中(要非「泛民」否决,2018年便有特首普选了),学术自由、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等,全都比港英时代更活跃,不是沉寂的自由,而是活跃的自由(active, not passive),处此情况下,「港独」主张要如何说服联合国相信港人的人权已惨不忍睹呢?

  如果用法律来论法律,香港的《基本法》是宪法条文,里头从头到尾都在界定香港在原有港英的政治、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全方位继承下来当成香港自己的制度,用资本主义统称保住了港人的自由,和社会主义统称的内地人的自由,两不相涉,经过18年多用「一国两制」实践结果,香港人的生活方方面面,都仍保全自己的制度,何来人权受压,更遑论恶化了。因此即使用法律观点也都毫无人权问题的法理根据,要想争取国际认同港人「自决」,是无中生有,谁会相信?

  更甚的是所谓「港人」,无论在文化、社会、经济、人种、语言等角度,都无法界定「港人」的绝对身份足以与内地同胞区隔。即使在港英时代,香港人口与内地人口只有流通,没有隔绝,过去长期有不下20万内地同胞来港定居,「抵垒」的移民政策承认内地人未经合法入境也可合法定居的条例直到1981年才终止,直到现在还有单程证同胞来自内地。此外,在《基本法》第24条下,有关香港居民的界定,有不少合法定居的「居民」持有外国国民身份,还有在众多社团注册中,有三分之二是同乡会宗亲会,远比社运或人权社团多。故此即使要「自决」也因为「人」(people)的身份认同太多元化,根本无法界定「人」的单一身份认同,又何能「自」决?

  总之,人的「自决」问题,千头万绪,可以写成一本专着,奉劝港大法律学院主张「公民」与「自决」那帮人,要客观研究,不要太主观坚持主见,否则害己害人,成为社会的「异类」!

   郑赤琰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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