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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華藥業涉稅被罰2.66億 核心經銷商虛開發票被立案

2016-10-08
来源:中國經營報

  原標題:復華藥業被罰2.66億 核心經銷商虛開發票被警方立案

  曹學平

  上海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旦復華)子公司上海復旦復華藥業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藥業”)涉稅被罰2.66億元事件持續發酵。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是復華藥業谷胱甘肽的原料供應商和銷售代理商——上海國家生物醫藥基地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國生公司”)。

  本報記者從上海市公安局相關部門得到證實,2016年1月28日,該局經偵部門已對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生公司”立案偵察。不過,國生公司對本報記者采訪要求沒有做出回應;復旦復華方面則對此表示,一切以公司公告為準。

  禍起“高開”

  9月13日,復旦復華發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復華藥業于2016年9月9日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機關擬對復華藥業罰款合計約2.66億元。

  上海市國稅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顯示,復華藥業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間,收受國生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408份,貨物品名為日本產谷胱甘肽原料,數量45500公斤,金額約8.14億元,稅額約1.38億元左右。公司于2012~2015年期間,收受上海奇泓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等7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共計468份,金額3700萬元左右,稅額222萬元左右。

  該局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擬處復華藥業應補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一倍的罰款共計1.48億元左右,其中增值稅罰款1.4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款約703萬元。

  上海市地稅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則表示,復華藥業除上述稅務違法情形外,公司還于2009年~2012年期間,收受上海奇泓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等10家公司虛開的普通發票共計505份,金額約6800萬元。根據相關法律,擬對公司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處1倍的罰款,共計1.18億元左右。上述兩項罰款合計2.66億元。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國生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為黃里奇,注冊資本1280萬元人民幣。其是復華藥業谷胱甘肽的原料供應商和銷售代理商。

  數據顯示,2014年復華藥業營業收入6.56億元左右, 凈利潤為 4720萬元;核心產品注射用還原型谷胱甘肽報告期內營業收入約為5.2億元。其對國生公司的銷售收入約4.9億元。

  2015 年年報顯示,復華藥業營業收入為 4.17億元左右,比上年同期減少36.36%,但凈利潤為5497 萬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16.45%;核心產品注射用還原型谷胱甘肽報告期內營業收入為2.76億元。國生公司還是復旦復華第一大客戶,但對其銷售收入下降到約2.4億元。同時,國生公司也是復旦復華的第一大供應商,采購金額為7668.54萬元。

  本報記者對比發現,復華藥業谷胱甘肽2014年銷售量692萬盒左右,營業收入約為5.2億元;2015年銷售量837萬盒左右,營業收入為2.76億元,銷售量比上年增加了21%。

  那么,為什么2015年谷胱甘肽銷售量增加了近150萬盒,但銷售收入卻少了2.44億元?有業內人士認為,銷售量增加而銷售收入大幅減少,可能是因為復華藥業的結算模式是由“高開”又回到了“底價”。

  據上述業內人士介紹,底價代理銷售模式,即生產企業按照政府批準的最高零售價格的15~25%左右價格水平(即“底價”)開票給代理商。所謂高開票,是指醫藥生產企業將出廠價“高開”,同時將原先給各級經銷商的銷售費用也體現到營銷費用中。

  例如,某個藥品原本出廠價為5元,醫院終端銷售價為20元,銷售模式調整后,公司將出廠價“高開”為15元,最終到醫院的終端銷售價格同樣為20元。在同樣的銷售數量下,生產企業該藥品銷售收入是原來的3倍。

  記者注意到,復華藥業 2014年谷胱甘肽生產量686萬盒左右,原材料成本為3.8億元,毛利率僅有14.48%,對國生公司的采購金額為4.3億元;2015年谷胱甘肽生產量811萬盒左右,原材料成本為1.18億元,毛利率上升到29.81%,對國生公司的采購金額只有7668萬元。谷胱甘肽生產量增加了近120萬盒,但原料成本卻少了2.6億元。顯然,復華藥業2014年谷胱甘肽原料成本高得無法讓人信服。

  值得關注的是, 財報顯示,復華藥業今年上半年注射用還原型谷胱甘肽營業收入約為9685萬元,比上年減少23.12%;但營業成本約為5575萬元,比上年減少40.72%。復旦復華解釋稱,主要系藥業公司降低主要原材料的采購成本所致。

  身陷危局

  9月24日,復旦復華公告表示, 國生公司從2012年7月起向復華藥業銷售了谷胱甘肽的原料,國生公司具有相應的原料銷售資質。復華藥業向國生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采購原料款項,并取得了與采購款相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生公司向復華藥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的相關內容,與采購原料相符。復華藥業給經銷商的市場推廣、調研支持費用,與經銷商授權的相關咨詢公司簽訂咨詢協議,并支付相應款項。發票是真實的,對有關咨詢公司的服務事項在進一步調查中。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 在“底價代理模式”下,代理商是通過中間商業公司完成“過票”和“提取傭金”業務的。而藥品生產企業“高開票”后,代理商按照銷售業績,從生產企業直接獲得“銷售傭金”。假設,某個藥品原本出廠價為5元,公司將出廠價“高開”為15元,但“高開”的10元是中間的銷售費用,必須通過某種形式返回給經銷商,但代理商從藥品生產企業提取銷售費用則必須提供合法的沖賬發票。

  “隨著銷售規模不斷增長,代理商提供合法的沖賬發票也會越來越困難,無論是代理商還是藥品生產企業,均有可能需要花錢購買‘合法’沖賬發票。”上述業內人士說,所以復華藥業收受國生公司虛開的谷胱甘肽原料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經銷商授權的相關咨詢公司簽訂咨詢協議,給經銷商的市場推廣、調研支持費用,并支付相應款項,實質是代理商從藥品生產企業提取銷售費用。

  復旦復華公告表示,復華藥業將就此進行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和申訴。公司指派人員協助復華藥業對受調查的原材料采購和咨詢服務采購事項進行自查,自查范圍包括交易合同內容、貨物的交付或服務的提供、資金支付、開票金額和數量、內部付款流程。復華藥業已經聘請相關專業人士參與公司的自查,就此事項舉行專業研討會,并配合專業人士收集證據和準備材料以應對聽證。復華藥業與專業人士制定了應對方案和措施,要求采取一切措施維護藥業公司合法利益。

  不過,早在2016年1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部門已對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生公司”立案偵察。 顯然,復旦復華申訴想反轉的可能性極小。

  值得關注的是,2016年9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向復旦復華發出《關于對上海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稅務行政處罰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對此進行關注。

  “上述發票基于復華藥業與國生公司和上海奇泓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等公司的交易和業務,如最終處理結果與告知書認定的內容和金額一致,上述告知書中涉及的因補繳稅款及罰款應計入支付當期的損益,不屬于前期的會計差錯。”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關于對上述監管工作函的專項意見表示,如果最終的金額不變,支付補繳稅款和罰款的當期對復華藥業將產生較大的財務影響。

  “由于被處罰主體復華藥業為獨立法人,如因巨額罰款造成資不抵債或不能持續經營,復華藥業將進入破產程序,實際清算程序以及可處置資產的可回收現金在現階段不可預計。”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表示。

  復旦復華亦公告表示,該事項公告后在社會上引起極大關注和影響,對本公司、公司大股東復旦大學的社會聲譽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可能影響本公司正常的融資、資信評級和生產經營等工作,可能造成藥業公司市場推廣、銷售、招標工作的被動及損失。”

  “如果上海市稅務稽查局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有關處罰成立,將對藥業公司及本公司構成較大財務影響:藥業公司將根據稅務稽查部門的處罰決定書按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藥業公司作為主體單位直接承受較大經濟損失,將嚴重資不抵債,財務狀況將嚴重惡化,可能因支付能力不足影響到藥業公司期后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本公司作為藥業公司控股方也因此承受嚴重的間接影響。”復旦復華表示。

  有業內人士表示,復華藥業2016上半年營業收入約為3.12億元,凈利潤為2920.66萬元,顯然超過了母公司的凈利潤,其一旦因巨額罰款造成資不抵債或不能持續經營,復旦復華的業績或將面目全非。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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