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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梁涉三罪須追究

2016-10-18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青年新政」遊蕙禎和梁頌恆在宣誓時展示「港獨」旗幟、爆粗及公然以「支那」辱華,行徑受千夫所指。中聯辦負責人日前接受新華社訪問時表明,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公然展示有關標語,宣揚「港獨」主張,已經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事實上,梁頌恆、遊蕙禎的「辱華」言論引發社會各界的激烈反彈,輿論狠批,有網民更在網上發動聯署要求兩人道歉,短短時日已經數萬人聯署,反映兩人的言論已是眾怒難犯。
 
  言論觸犯香港法律
 
  必須指出的是,在法律上,遊蕙禎和梁頌恆的言論亦已觸犯了香港法律。
 
  一是他們在參選時,已經簽署聲明表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但現在他們卻以「支那」及粗口來侮辱中國,反映他們並沒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沒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觸犯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式)(立法會)規例》所規定的「虛假聲明」罪,完全可用「虛假聲明」罪治罪。
 
  二是《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4部規定,立法會選舉當選人必須聲明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方可就任議員。條例列明,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現在兩人的行為正是「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法例已經授權立法會主席,依法褫奪其議員資格。
 
  三是香港現行法律規定,以「港獨」為招徠進行組織活動,已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有關煽動、顛覆的罪行。梁頌恆、遊蕙禎在立法會上公然「播獨」,不但抵觸《基本法》,更可能幹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暴動罪。請問這樣的人又怎可以成為立法會議員?
 
  堅守底線嚴正執法
 
  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議員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要視乎誓言整體內容是否達到接受憲制框架的基本要求,以粗口侮辱「一國」,可被視為不接受「一國兩制」,難以被視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湯家驊又指出,若下一次立法會大會時,主席仍然裁定議員未完成誓言,就應該被視為不接受議席,出缺就要進行補選,「當然這可能會引起司法覆核的官司,但沒辦法,這是候選人自己的決定」。這說明在法律上遊梁兩人已經失去了成為議員的資格,立法會主席應該堅守底線,嚴正執法,捍衛立法會尊嚴。
 
  立法會是香港政制的重要一環,立法會的職責就是立法,絕對不能夠讓知法犯法、辱華反中、挑戰「一國兩制」的人成為議員。《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讓公然「播獨」的人成為議員,香港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特別行政區嗎?廣大市民絕不容許。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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