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前年7月3日的特首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他早前被律政司檢控普通襲擊罪,經過24日聆訊後,於上周三裁定罪名成立。主審裁判官朱仲強指斥黃毓民在會議廳擲水杯,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此風不可長;朱官又指被告無求情,亦無悔意,最終判黃即時入獄2星期,但準黃以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
黃獲準保釋等候上訴
黃毓民的支持者在朱仲強法官離庭後,在庭內高聲叫罵「狗官」,須在場警員勸止;黃毓民在庭外亦罵朱官是:「徹頭徹尾?狗官」;並表示不評估上訴成功機會高不高,但認為上訴「應該」會贏。
遏議會暴力判阻嚇性刑罰
朱仲強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雖然黃毓民指自己進行議會抗爭,但其行為屬暴力。朱官又指,黃是一名公眾人物,時任立法會議員,他在立法會會議廳擲水杯,這樣的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此風不可長,須以阻嚇性刑罰處理。
朱官說,法庭參考過陳德章一案,該案案情指,事發時涉案現場正舉行一個「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的地區諮詢會,正當行政長官發言期間,陳向演講臺連續投擲兩枚雞蛋,其中一枚擲中財政司司長曾俊華,陳被控「普通襲擊」罪,被判監3星期。朱官認為陳德章一案,陳所投擲的是雞蛋,而本案黃是投擲玻璃杯,而投擲玻璃杯的傷害力亦較雞蛋大;陳亦是有預早計劃帶備雞蛋到場。
朱官又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當時指,有關表達意見的權利理應受到保障,但表達的方式卻不能涉及暴力,法庭不會縱容實質的暴力行為。故陳德章一案的原則適用於本案。
黃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
朱官又指,黃毓民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分別於1974年賭博;及2013年同一次定罪中包括參與非法集結罪、協助舉行未經批準的集結罪及參與未經批準的集結罪,均判處罰款。
朱官認為,黃並無求情,亦無悔意,不適宜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刑罰。而本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參考案例後以3星期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黃並非預早準備水杯到會議廳行事,只是拾起面上水杯便擲出,也幸好事件沒有傷及他人,因此扣減刑期後,判黃即時監禁2星期,亦無其他因素將刑期改為緩刑執行。
朱仲強裁判官在上周三裁決時指,控方證人之間的證供並非完美無瑕,但他們證供清晰有理,毫無迴避;首位以特首身份出任控方證人的梁振英,證供合理、有說服力,在本案老實作供;相反黃毓民自辯時的證供自相矛盾,迴避問題。最後裁定黃是蓄意向梁掟杯,令梁憂慮會當場遭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就算不是蓄意,黃也是魯莽地罔顧梁是否會如此憂慮。法庭毫不猶豫地裁決黃罪成。
黃庭外仍「死剩把口」
黃毓民辦妥保釋手續離庭後在庭外「黑口黑面」回應,自己「行入去坦然坐兩個禮拜好濕碎」,「好過成日畀人笑:你坐過監未?」但他認為,案件會阻嚇到其他議會抗爭者,又提及社民連梁國雄上周掟午餐肉一事:「掟午餐肉都有機會可以令人受驚,無受傷都好都係可以坐監,咁你以後議會抗爭唔使搞?喇。」
黃毓民又罵主審裁判官朱仲強是「徹頭徹尾?狗官」;希望「為香港未來奮鬥」的年輕人,要有心理準備「付出坐穿牢底的代價」,否則「你就收工返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