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

民法總則草案:幼年遭性侵訴訟時效擬延至18周歲后

2016-11-01
来源:北京青年報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共十一章202條,較一審稿新增16條。

  新增內容如“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同時,在法人制度方面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此外,在監護人資格等方面也有所改動。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針對此前爭議較大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十周歲降為六周歲”的問題,此次二審稿中并未作修改。

  公式

  關鍵詞:信息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出售個人信息

  在草案二審稿民事權利一章,新增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實踐中,一些組織和個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社會危害嚴重。受到社會關注的徐玉玉案就是一典型案例。

  法律委員會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表示,信息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信息對個人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信息成為人擁有的重要權益。信息如果被不正當的采集或利用,會對人的權益產生損害。作為對公民和法人權益的基本立法,民法總則草案對此作出原則性規定,對于肯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權利、加強對信息的保護,以及為以后立法提供法律依據,都非常重要。

  關鍵詞: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性侵案擬調整訴訟時效

  在司法實踐中,受到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愿意、不敢公開尋求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為了更好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審稿新增加了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趙旭東說,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在現行民法中規定的時間較短,一般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僅為1年,性侵行為屬于人身侵權行為。他說,改變起算時間,更多地考慮了受害人行使權利的需要,未成年人有時對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沒有清醒的認識。同時,因為性侵行為的特殊性,當事人有時不愿意在當時被外人所知。

  關鍵詞:監護資格

  “悔改權”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

  此前,草案規定,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但有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的幾種撤銷監護權的情形都是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輕易恢復。同時,監護人資格撤銷后再恢復,還有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二次傷害。

  二審稿對監護人資格恢復的制度進一步細化,明確規定此項制度僅限于父母確有悔改,且符合被監護人意愿的情形。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新增規定,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

  關鍵詞:數據信息

  “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單列為一條

  此前,在草案一審稿中,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進行規定。其中,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也作了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此外還規定,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數據信息”等客體享有的權利。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把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單列為第124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注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仍為“六周歲”

  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規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此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多名委員反對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其中,蘇澤林委員表示,不滿6歲不允許上學,他們每天由大人陪伴,沒有機會也不敢讓他們獨立接觸社會,更談不上社會經驗,沒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閱歷和起碼的文化知識,“賦予6周歲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合適的,也不利于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他建議回到民法通則“十周歲”的寫法。但二審稿中,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的規定仍為“六周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解釋說,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特點,有利于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對草案這一規定暫不修改,繼續研究。

[责任编辑:蒋璐]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