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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消獨合法理情

2016-11-03
来源:香港商报

  黃熾華

  高院11月3日就特區政府禁止梁頌恆、游蕙禎因裂國、辱華再「宣誓」的司法覆核進行審理。姑不論判詞如何,在事關國家主權安全和榮譽的銅牆鐵壁面前誰都不能觸碰、污辱;在面對「港獨」分子日益猖獗已逾越憲法、《基本法》底線的情勢之下,由人大釋法合法、理、情,彰彰明甚。

  釋法合法

  人大釋法合法。

  其一,根據《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第五章第二節「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的闡述: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香港基本法中有關特區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解釋,但解釋權來源於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又影響到案件判決時,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并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港獨」事關中央和香港關系條款,會影響對「港獨」案件的判決,應呈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何况,早於1999年終審法院就有過「全國人大主動釋法權全面而不受限制(generalandunqualified)」的結論,且申明合國家憲法第67條(四)「解釋法律」和《基本法》第158條。

  其二,切除「港獨」不屬「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範圍,而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來限制、來制止。正如1984年鄧小平和英首相戴卓爾夫人討論收回香港并發表《中英聯合聲明》,規定1997年7月1日中國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一樣,是國家行為,故不必「徵詢」港人意見;如今,有人要把屬於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香港分裂出去或要求「英國收回香港」,同樣事關國家主權安全,不能由香港人「公投」或「自決」。何况今天仍有部分港人支持反對派和「港獨」分子入立法會,更有人面對落實「一國兩制」出現嚴峻挑戰仍安之若素,可知有人對「港獨」危害國家安全仍在后知后覺和不知不覺中。故反「港獨」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來解釋、來教育、來限制、來制止。「港人治港」應由愛國愛港的香港人治港,鄧小平早有言明,也體現在《基本法》之中;高度自治乃「一國兩制」方針下的自治,「一國」是前提、原則,香港實行的是「一國」之內的資本主義制度而非「自決」的「港獨」政冶實體。故由人大常委會來解釋《基本法》反「獨」乃國家行為,完全必要。

  合理合情

  人大釋法合理:理者法律也。《漢書武帝紀》謂:「將軍已下廷尉,使理正之。」用法律正兵將,則兵將步調一而戰能勝;以法治天下則萬民安。香港今日之叛,就因有人反對《基本法》而無法無天造成;理者治也,與亂相對。理亂即治亂,合民意即合情理。人大釋法合法、合理、合治,萬民擁護。

  人大釋法合情:港人要求褫奪梁、游議員資格呼聲一浪高於一浪,請求人大釋法嚴禁「港獨」的民情洶涌澎湃。古語云,順民心者得天下,依民情者天下治。民調顯示:75%港人要求懲「獨」;上月12日萬民示威要求禁「獨」,而挺「獨」者僅寥寥數百就是鐵證。釋法消「獨」合法、理、情,已在所必行!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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