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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香港不存在违反、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

2016-11-07
来源:新华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7日表示,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会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香港社会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进行释法,请问有何评论?李飞在答问时作上述表示。

  李飞表示,这种说法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对人大释法的效力,过去香港社会也出现过类似说法。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预地正确适用法律,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加以明确,目的同样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产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李飞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解决基本法实施中的问题,是对法治的维护,同样是香港法治原则的体现,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行使全面和最终的解释权。对於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解释,香港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都不能与它相抵触。从这个角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具有相同的职责和义务,人大不存在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干预。

  他表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讲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有明确的宪法依据;第二款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要看到这个主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授权者有权约束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被授权者怎么能质疑授权者呢?

  李飞说,该条第三款也讲到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可以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你解释,你在审理案件时遇到必须对其他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时,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在作出终审判决前要由终审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这是一个重要原则,不能说终审法院想提请就提请、不想提请就不提请。

  李飞强调,“应由终审法院提请”不是讲只有终审法院提请了人大才能释法。按照香港的审判程序,真正的终审是到终审法院。也就是说,其他下级法院无权请求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才能代表香港的司法机关向人大提出释法请求。而这一条“应由终审法院提请”的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有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定时就散布歪理邪说,基本法实施以後这么多年继续进行肆意歪曲,造成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讲‘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李飞说。

中央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绝不手软

      李飞表示,中央高度关注“港独”势力对国家和香港带来的巨大危害,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的态度是坚定和明确的,绝不含糊,绝不手软。

  李飞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总有一些人挑战“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别是一些立法会候任议员,不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落实第一百零四条的香港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真诚、庄严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从事违反基本法的活动,一直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今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丁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充分暴露了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政治本质。“港独”分子的恶劣言行及丑陋表演,触犯了众怒,激起了民愤,遭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的强烈谴责。

  他强调,“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严重违反香港特区有关法律。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和打击,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危及香港的繁荣稳定。中央高度关注“港独”势力对国家和香港带来的巨大危害,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的态度是坚定和明确的,绝不含糊,绝不手软。

基本法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天经地义

      李飞说,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香港基本法序言一开始就写得非常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後,香港的宪制体制发生了根本转变,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的特别行政区,各个政权机关的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必须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效忠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这也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立法目的。

  他表示,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拥护香港特区的主权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颠覆、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港独”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拥护香港基本法的,这是最浅显的道理。

  李飞说,第一百零四条当中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关乎“一国”,大家看这个条文在讲特别行政区之前明确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特区本身就是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说效忠特区而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就是把香港特区视为独立於国家之外的政治实体,明显违反“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区有关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天经地义的。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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