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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发防“不合理低價遊”指南

2016-11-15
来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一、正確區分“不合理低價遊”

 
  旅行社提供的旅遊產品價格,低於當地旅遊部門的誠信旅遊指導價30%以上的,屬於“不合理低價遊”。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不合理低價遊的五種情形:
 
  1、旅行社的旅遊產品價格低於當地旅遊部門或旅遊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遊指導價30%以上;
 
  2、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
 
  4、旅行社安排導遊領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要求導遊領隊墊付或向導遊領隊收取費用;
 
  5、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二、“不合理低價遊”的處罰
 
  1、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3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2、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國家旅遊局明確:包括旅遊者在內,非法“不合理低價遊”的買賣雙方均須承擔法律責任。
 
  三、舉報平台
 
  國家旅遊局已開通“我要投訴舉報”平台和“12301”服務熱線,希望社會各界積極提供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對舉報查實的將給予獎勵。
 
  四、請你一定相信,天上不會掉餡餅……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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