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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地方政府負責還債 中央原則上不救助

2016-11-15
来源:新京報

  

  新京報訊 (記者沙璐)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以下簡稱《預案》),要求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建立預警和分級響應機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劃分為四個等級,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必要時將依法對地方政府財政實行重整計劃。
 
  《預案》適用的范圍包括兩類,一類是納入限額管理的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尚未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存量政府債務;另一類是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或有債務,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預案》規定,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監測的主體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縣級以上政府派出機構的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則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所屬政府負責監測。
 
  此外,《預案》還建立了追究機制。如果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預案》規定,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動態監測、實時預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應急政策儲備。
 
  不過,該負責人也指出,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債務率超出警戒標準,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存在不規范現象等,需要引起重視。
 
  ■ 焦點
 
  1 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央不救助”
 
  《預案》要求,建立分級響應機制。對Ⅳ級、Ⅲ級債務風險,主要由市縣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對Ⅱ級、Ⅰ級債務風險,除上述措施外,省級政府可依據市縣政府申請予以適當救助。另外,當地方政府債務出現極大風險時,中央政府可適當指導。
 
  根據《預案》的規定,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
 
  《預案》還提出,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分類處置。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區分不同債務類型提出處置原則,將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合理分擔債務風險。
 
  按照這一原則,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2 地方財政重整必要時核減編制
 
  《預案》還提出,必要時可依法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而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
 
  據了解,財政重整是指高風險地區通過實施一系列增收、節支、資產處置等短期和中長期措施安排,使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復財政收支平衡狀態。
 
  “實施債務高風險地區財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債務應急處置的重要內容,也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做法。”該負責人稱。
 
  《預案》規定了財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具體包括拓寬財源渠道、優化支出結構、處置政府資產、申請省級救助、加強預算審查和改進財政管理。
 
  啟動財政重整計劃后,進入重整期的地方政府為償還債務本息首先要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等,拓寬財源渠道;壓減支出也是必需的舉措,包括壓縮基建支出,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等;壓縮政府公用經費,實行出國、培訓、公務接待等項目“零支出”等;控制人員福利開支,機關事業單位暫停新增人員,必要時采取核減機構編制、人員等措施;以及清理各類對企事業單位的補助補貼、調整過高支出標準等。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云認為,重組必然會對地方政府治理結構產生一些影響,不過債務重組和基本公共服務民生之間沒有必然關系,即使重組核心的公共服務也肯定會保證。這項措施,將對地方政府治理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減少地方政府不合規舉債。
 
  3 四級以上債務風險事件將追責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預案》中專門對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響應機制、責任追究程序進行了明確。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省級政府也應將地方政府性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此前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中,曾要求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預案》規定的追究機制響應是指,如果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將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當地銀監部門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市縣政府,將視債務風險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對屬于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預案》要求,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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