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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獨立的邊界

2016-11-17
来源:香港商報

   文/周八駿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在香港社會激起一波又一波的漣漪。不同政治立場和不同法律背景者,作出了不同的反應。

  11月13日,《明報》「副刊」刊登了兩篇文章,一是葉蔭聰撰寫的《大陸違憲是正統香港憲法不在場》,一是港大法律系學生陳璟茵撰寫的《什麼人訪問什麼人:釋法風雨飄搖天真,樂觀,還是堅持?——訪港大法律系副教授陳秀慧》,兩篇文章的一個共同觀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可以選擇性地遵循。

  特區法院必須遵循釋法

  這種觀點,是對《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的誤解甚或故意曲解。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被賦予司法獨立,這是國家對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充分尊重。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既不是意味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相平行,也不是意味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關乎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重大憲制性案件上自把自為。

  關於前一點,1999年2月26日香港終審法院應特區政府要求,澄清其關於無證兒童居留權案件的判詞已闡明:「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條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2)及158(3)條的授權。」「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并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

  關於后一點,正是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宗旨。

  概言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是有邊界的,即國家憲制權力;切莫以為可由香港司法界某些人「隨心所欲」。

  挑戰釋法無異自決港獨

  其實,目前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7日釋法者明白,欲香港司法獨立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平行而自把自為,則必須走「本土自決」和「港獨」之路。

  葉蔭聰在《大陸違憲是正統香港憲法不在場》稱:「當我們以『捍衛司法獨立』之名的時候,除了包含著一種恐共情緒外,是否要尋求法治背后的政治共同體的熱情?沒有創制的故事,沒有法的精神,我很難想像法官敢以『司法審查權』對抗中國主權代表。」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陳秀慧在上述訪問記中稱:「我們必須建立起法律制約,從而無形中建立所缺乏的政治制約。」她引證歐盟與成員國的司法關系:「歐洲法院可以作出有權威的決定;同時國家,例如德國,他的憲法中訂明其聯邦憲法法院於德國擁有終審權,換言之,若歐盟條約違反德國憲法,他可裁定條約不適用於德國。於是國家及歐盟的司法管轄權重疊,而且沒有訂出何者高低。」

  又是「創制」,又是「政治制約」,又是「沒有高低之分的司法管轄權」,試問:企圖以司法獨立來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憲制權力者,他們的立場同「本土自決派」和「港獨派」有何實質區別?

  香港司法界正面臨回歸近20年來最嚴峻考驗。一方面,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向特區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與立法會主席對簿公堂,這是史無前例。另一方面,一些人公然鼓動法院拒絕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7日釋法來判決有關案件,這也是史無前例。葉蔭聰在《大陸違憲是正統香港憲法不在場》一文開首引述大律師吳靄儀最近一篇文章的觀點,吳靄儀指責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7日釋法「七違反」,怒氣沖沖地問:「常委會違反基本法的行為,特區有義務遵守嗎?」企圖煽動法官以所謂「司法審查權」來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

  我們希望特區有關法官切莫中這一類圈套。關於香港法院是否擁有「司法審查權」以挑戰和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1999年2月26日終審法院的判詞早已為特區所有法官立下了必須遵循的準則。香港法院必須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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