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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定罪有譜 逾50萬最高判無期

2016-12-21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网訊】今年以來,山東臨沂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等幾起在校學生被騙走學費而導致猝死或自殺的案件,激起全國網友對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強烈聲討。針對電信網絡詐騙這一「過街老鼠」,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3部門昨日出臺新規重拳整治,其中明確規定,詐騙老年人、在校學生等將從重處罰;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萬元最高判無期;發布的詐騙資訊網頁瀏覽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為詐騙分子制作、提供「劇本」,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詐騙超3千元判刑

  3部門出臺的《意見》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說,「按照以前的規定,三五百塊錢立不了刑事案件,這次意見就明確,小額騙了多次的也要打擊處理。」

  《意見》明確了以數量標準定罪的具體情形。根據規定,發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具有這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也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如果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則應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均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最高法刑事審判庭第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表示,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智能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難度大,證據收集難度也很大,詐騙數額有時難以全部查清。

  「《意見》充分考慮這一情況,采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

  致人身亡將會重罰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詐騙殘障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生、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等10項情形,酌情從重處罰。

  《意見》還強化了對電信詐騙關聯犯罪的懲處。針對協助電信詐騙犯罪分子轉賬、套現、取現的,《意見》明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事前通謀,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李睿懿介紹說,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類人員雖然并未直接參與實施具體詐騙行為,但他們或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工具、設備和技術支援,或為詐騙分子撰寫并提供詐騙「劇本」,或者負責在社會上引誘、招募人員并向詐騙集團或團夥輸送。根據《意見》規定,這部分人員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中青輿情監測室昨日抽樣分析1000條網民評論顯示,超五成網民對新規的出臺持贊賞態度,認為針對頑疾,響應民意,為電信詐騙者增加不少違法成本,能起到打擊電信詐騙的作用。

  前11月批捕1.5萬人

  李睿懿透露,今年1至11月,中國共破獲各類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3萬起,查處違法犯罪人員5.2萬人,同比均成倍增長,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窩點。此次出臺的意見,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提出更為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同日,最高檢透露,今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1.5萬餘人。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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