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國家工信部對外公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準入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據經濟觀察網記者了解,此番《準入規定》是對工信部于2009年6月17日發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簡稱《準入規則》或“舊版政策”)的一次政策升級,新舊兩個版本政策之間的時間跨度長達近8年。
據工信部的通告,早在2015年8月,工信部就啟動了政策相關起草工作,又在2016年8月啟動公開征求意見,此后歷時兩個月至10月完成討論和修訂工作,最終在10月20日工信部第2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去年10月便通過審議,然而直到今年1月才正式對外公布,這透露出《準入規定》經歷了一個“難產”的過程。
有行業觀察人士認為,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去年年底以來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車型推薦目錄、電池“白名單”等等政策發生了變動,譬如2016年第四、第五批新能源汽車推薦目錄將面臨推到重審。而《準入規定》作為一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的統領性政策,需要整車企業和配套企業在此基礎上按新規進行重審和改進,因此有必要充分考慮以上多重政策變動,以確保企業順利完成政策過渡。
針對政策出臺背景,工信部政策法規司在官方解釋中表示:“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和技術水平的大幅提升,《準入規則》已不能滿足管理需要;同時,新能源汽車產業也面臨著產品安全風險凸顯、準入條件偏低、行業散亂發展趨勢加劇等突出問題。為了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發展,亟需總結今年來發展和管理的經驗,加快制定《準入規定》。”
經濟觀察網記者通過查閱《準入規定》發現,“準入條件”和“安全”成為此番《準入規定》的兩大主題。相較于8年前出臺的“舊版政策”中對于新能源汽車和傳統汽車生產準入區別不大、要求相對寬松的狀態,新規進行了準入條件的嚴格限制,如客車企業申請注入,必須具備底盤資質,相關車型的動力電池及系統申請必須進入電池推薦目錄。
在生產企業準入條件方面,“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已經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具備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在產品準入條件方面,“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條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相關標準,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準入規定》重點提及新能源汽車的安全,譬如建立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再者,完善了各級工信主管部門對于生產企業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措施,以及強化了對于弄虛作假進行申請情況的法律追責。在產品安全方面,則通過對于生產一致性能力的嚴控和對存在安全問題的產品“叫停”進行保障。
除了準入條件和安全兩大方面的“收緊”,《準入規定》也有“松綁”的地方。譬如在審批程序方面,如果企業已通過了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的,將免予審查《準入審查要求》的相關要求;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企業產品準入的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準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現有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按照本規定進行改造、審查時,將免予審查其取得準入時已審查的有關內容。
盡管工信部政策法規司針對《準入規定》作了較為詳盡的官方解釋,不過在部分細節方面仍讓人疑惑,如生產企業準入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已經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這一點與由國家發改委主管的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審批區別何在?
業內有分析指出,這可能源于國家發改委與工信部兩大部門在新能源汽車管理職責方面的“沖突”,早在2007年10月23日,國家發改委就發布過《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而工信部的“舊版政策”出臺是在2009年。
當下業內的基本認識是工信部主要負責相關產品車型目錄的管理,然而此番《準入規定》卻大篇幅提及生產企業準入方面的管理。而這對于新能源相關整車企業和配套企業來講,或許意味著必須做好同時滿足兩大部門管理的兩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