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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再審改判王力軍無罪

2017-02-17
来源:央視新聞

  原標題:內蒙古農民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再審改判無罪

  今天上午9點“內蒙古王力軍收購玉米獲罪案”再審宣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頒發營業執照,擅自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附近村組無證照違法收購玉米,將所收購的玉米賣給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蠻會分庫,經營數額218288.6元,非法獲利6000元。案發后,王力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繳獲利6000元。

  根據上述事實,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原審被告人王力軍提起公訴,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其退繳的非法獲利人民幣六千元由偵查機關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王力軍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人員提出,王力軍的行為雖具有行政違法性,但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建議再審依法判決;原審被告人王力軍認為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其辯護人提出,王力軍無證照收購玉米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不符合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應宣告無罪。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的事實清楚,其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判決認定王力軍構成非法經營罪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王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王力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社會公眾以及王力軍的家屬等60余人旁聽了該案的公開宣判。

  合議庭在宣判后向王力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并就判決生效后有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等問題向其做了解釋說明。(央視記者劉建輝)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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