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15

順豐快遞弄丟寄件手機 客戶不滿敷衍態度

2017-03-03
来源:潯陽晚報
  原標題:九江一市民寄手機被順豐快遞弄丟 不滿對方“敷衍”
 
  “寄快遞時收件員當面把手機收下,幾天之後手機卻不翼而飛了。”近日,市民張先生將一部價值4300元的手機從九江寄給外地的買家,不料手機卻在途中不見了。對於賠償金額,雖然快遞公司從一開始的100多元加到3000元,但張先生對快遞公司“敷衍”的態度不滿意。
 
  1 市民:手機被快遞公司寄丟了
 
  經營手機店的張先生介紹,年前給客戶通過順豐快遞寄了一部價值4300元的蘋果6S手機。 “本來應該兩三天就能到的快遞,客戶卻一直沒有收到。”張先生表示,發現客戶沒有收到手機後,他上網查詢收件員提供的快遞單號,卻沒有找到任何物流信息。於是,張先生找到快遞公司,經查詢,快遞公司承認手機是在倉庫中遺失的。無奈之下,張先生只有再快遞一部手機給客戶,之後再與快遞公司協商賠償金額。
 
  “剛開始快遞公司只同意賠償100多元,後來經過協商,賠償的金額依次增加到500元、1000元和2000元。”對於快遞公司的賠償標準,張先生表示不同意,於是向郵政部門投訴。最後,經過協商,快遞公司同意賠償3000元並與張先生約定好,2月28日上午把賠償款打入張先生的銀行卡中。不過,直到潯陽晚報記者昨日下午截稿時,張先生仍沒有收到3000元賠償金。
 
  隨後,潯陽晚報記者聯繫了順豐快遞的客服。客服人員表示,手機確實是快遞公司遺失的,目前仍在與張先生進行協商,將盡快給出滿意的答复。
 
  2 消協:賠償不受“三倍資費”限制
 
  潯陽晚報記者了解到,市消協接到的關於快遞糾紛的投訴中,多數都是因為對丟失或損壞物品的賠償標準感到不滿意產生的。許多消費者認為,快遞企業對丟失物品的賠償標準有“霸王條款”之嫌。
 
  市消協工作人員表示,有的快遞公司對丟失快件的賠償依據《郵政法》47條和59條,賠償消費者資費的3-5倍,但快件不是郵件,並不適用《郵政法》。 2013年,《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這在一定意義上明確了賠償額度不受“三倍資費”的限制。
 
  該工作人員提醒,在郵寄貴重物品時,要根據物品實際價值簽訂“保價”合同,保管好發票和收據等相關憑證,以便出現問題時有效維權,得到合理賠償。
 
  據悉,所謂保價,就是針對寄遞的物品向快遞公司聲明其價值,並支付相應的費用,當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損時,快遞公司按照物品的聲明價值賠償相應損失。(記者 李超銘)
[责任编辑:肖静文]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