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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支付訟費 入稟反擊誣陷 CY控告梁繼昌誹謗以正視聽

2017-03-08
来源:香港商報

行政長官梁振英(左)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右)發表的言論涉誹謗。

  【香港商報網訊】行政長官梁振英(CY)以個人名義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日前就UGL事件發表的言論涉誹謗。梁振英昨日中午透過新聞處發稿回應傳媒查詢,指有關訴訟費用由他本人支付。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直言,梁繼昌對梁振英的指控嚴重,梁振英控告梁繼昌是「以正視聽」。一旦法庭證實言論涉誹謗,梁繼昌就應負上刑責。

  指立法會外言論損毀名譽

  入稟狀指,梁繼昌本月1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外見記者時,指梁振英被ICAC調查及成為外國稅局的調查對象。梁振英其後向梁繼昌發律師信,就UGL事件要求梁繼昌回答一些問題,並要求梁繼昌在3月3日中午12時前給予答覆,否則採取法律行動。

  入稟狀稱,梁繼昌就梁振英UGL事件發表的言論帶有誹謗性,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頒令禁止梁繼昌以及其他人士,再發表、撰寫或編印有關或類似言論,並要求對方就言論作出賠償並支付訟費。

  就梁振英控告梁繼昌發表有關UGL事件的言論誹謗,正在北京的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尊重梁振英的個人權利,他身為行政長官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而梁繼昌是立法會議員,不代表任何政府官員被他說一些不符事實的說話,都可以不予以糾正,關鍵在於梁繼昌的言論到底是否有事實根據。

  一經定罪可罰款2萬囚1年

  廉署發言人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披露正在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違法。根據條例,若干犯此例而一經定罪,可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1年。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師講師張達明表示,民事誹謗案涉及預審、交換文件等程序,至少要1年才會正式審訊。他指,有別於刑事案件需要「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有罪,民事案包括誹謗講求相對可能性,如果法庭有一半以上程度信納任何一方的陳述,就可以判那一方勝訴。他又指,現時難以預料法庭排期審訊的時間。

  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認為,梁繼昌對梁振英的指控嚴重,對梁振英而言,會損壞個人聲譽,而且作為香港特首,被誣陷更會影響香港整體形象,他認為梁振英控告梁繼昌是以正視聽。他又指,若涉事議員自知言論失實,理應收回言論。

  王國興指須為言論負責

  工聯會王國興形容,梁振英做法正義。他指出,即使梁振英是行政長官,他亦與任何一位市民一樣不可任人抹黑、誹謗。而梁繼昌對梁振英的指控,是在議會外作出,並不受議會內發言保護,故此,梁繼昌需要為自己不負責任、沒有事實根據的言論負上法律的負責。

  他又指,即使是議員也沒有特權,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梁振英絕對有權控告梁繼昌,而一旦證實言論涉誹謗,梁繼昌就應負上刑責。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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