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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江:依法對香港基本法104條作出解釋 堅決反對“港獨”

2017-03-08
来源:新華網

  今日(3月8日)下午15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關于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張德江:(二)依法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堅決反對“港獨”行徑。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嚴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嚴重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作出關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該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明確宣誓就職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內容;明確違反宣誓規定喪失就職資格的法律后果以及作出虛假宣誓或者違反誓言的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充分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意志。

  回顾:20年中五次释法

  2017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施二十周年。在这二十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一共行使了五次释法权:1999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三)项的解释, 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基本法》第53条第3款的解释,2011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基本法》第13条第1款和第19条的解释。而最近的一次,是在2016年11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人大常委会释法有助于澄清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相关重大问题的模糊认识,为依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实问题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确方向。

  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法依据

  经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

  释法内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的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宣誓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過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張德江】各位代表:現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

        過去一年,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認真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努力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作用。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正式確立習近平總書記為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反映了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全國人大常委會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貫徹和執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來,常委會制定8部法律,修改27部法律,通過7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決議,作出1個法律解釋,決定將1件法律草案、3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立法工作繼續呈現數量多、分量重、節奏快的特點,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檢查6部法律的實施情況,聽取審議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個工作報告,通過2個決議,開展3次專題詢問和5項專題調研,監督工作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針對性和實效性進一步增強;審議通過專門委員會關于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8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7個,決定批準我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協定以及加入的國際公約7件,決定和批準任免一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各項工作在以往基礎上又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一、著力推進重點領域立法、提高立法質量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常委會堅持立法先行,緊緊抓住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立法項目,緊緊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一批重要法律相繼出臺。

  (一)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取得重要進展。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基石。常委會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從國情和實際出發,保持政治定力,把握立法時機,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繼2014年、2015年出臺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之后,2016年又審議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絡安全法、國防交通法,審議了國家情報法、核安全法草案等。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和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既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正常交流與合作,也有利于依法加強監管,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網絡安全法是網絡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這部法律正確處理網絡空間自由和秩序、安全和發展、自主和開放的關系,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確立了網絡安全的各方面基本管理制度。國防交通法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國防軍事方面的法律,立法目的是促進交通領域軍民深度融合發展,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更好地服務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

  (二)扎實推進民法總則制定工作。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務,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舉措。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前兩次由于各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后兩次經認真研究,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律,條件成熟時再編纂民法典。適應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制定了民法通則,并先后出臺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單行法律。現在,編纂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常委會研究提出民法典編纂“兩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也就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在民法總則出臺后,進行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工作,爭取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常委會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民法總則制定工作,先后3次審議法律草案,并通過中國人大網3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認真審議和反復修改,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相信經過全體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夠制定出一部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有中國特色的民法總則,為編纂民法典打下堅實基礎。

  (三)加強文化、社會、環境保護等方面立法。針對我國文化領域立法工作相對滯后的情況,常委會大力加強文化法律制度建設,2016年審議通過兩部重要法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明確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的職責,確立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和保障制度等。電影產業促進法規范電影創作、攝制、發行、放映等活動,加大對電影產業的支持和保障力度。這兩部法律,對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醫藥法明確規定,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按照黨中央關于“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精神,常委會審議通過環境保護稅法。這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稅收法律,對于充分發揮稅收在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方面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常委會還制定了資產評估法,修改了民辦教育促進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紅十字會法、企業所得稅法等。

  (四)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一是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實施意見》。常委會過去一年審議的法律案中,有10件是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牽頭起草的。二是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見制度,邀請代表參與立法調研、論證、審議、評估等工作,認真聽取和采納代表的意見建議,更好發揮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制定《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工作規范》,推進立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四是完善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先后就7部法律草案8次組織聽取基層干部群眾意見,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氣、察民情。我們還召開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加強對地方立法特別是設區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導。全國新賦予地方立法權的273個市、自治州中,已有269個經批準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依法對若干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人大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委會堅持從政治上把握、在大局下行動,大事要事敢于擔當、善于作為,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

  (一)及時妥善處理遼寧拉票賄選案的有關問題,堅決維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威和尊嚴。遼寧拉票賄選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第一起發生在省級層面、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嚴重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涉案的遼寧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終止后,其中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依法相應終止。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因組成人員已不足半數,無法召開常委會會議履行職責。為及時妥善處理這一從未遇到過的特殊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精神和有關法律原則作出創制性安排。2016年9月13日,臨時召開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依法確定遼寧省45名拉票賄選的全國人大代表當選無效;審議通過了關于成立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籌備組的決定,決定由籌備組代行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部分職權,負責籌備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七次會議的相關事宜。依紀依法查處遼寧拉票賄選案,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決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破壞社會主義民主法治。

  (二)依法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堅決反對“港獨”行徑。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嚴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嚴重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作出關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該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明確宣誓就職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內容;明確違反宣誓規定喪失就職資格的法律后果以及作出虛假宣誓或者違反誓言的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充分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意志。

  (三)作出關于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為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對于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為在全國推開這項重大改革探索積累經驗,黨中央部署在部分地方開展試點。根據“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精神,委員長會議依法提出相關議案,常委會經過認真審議,作出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明確在試點地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保證改革試點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三、常委會堅持立法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及時修改完善涉及改革的法律,作出有關改革試點的決定,聽取審議改革試點工作報告,保證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一)統籌修改多部法律,持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部分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個別條款,采取一并提出法律案的方式進行統籌修改,是通過立法推動相關領域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4年來,常委會采取統籌修法方式,審議通過了13個修法決定,涉及修改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74件次。2016年審議通過關于修改節約能源法、職業病防治法等6部法律的決定,關于修改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煤炭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對法律中涉及行政審批、職業資格認定等同類或者相關條款一并作出修改。

  (二)依法作出授權決定,為改革先行先試提供依據。常委會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確定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同時,總結2014年授權在上述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經驗,將此項試點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范圍并加以擴大完善,按照新的試點辦法繼續試行。分別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情況、關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要求進一步加強指導監督,全面評估試點成效,為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積累經驗。

  為依法推進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改革試點、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改革試點、軍官制度改革試點等工作,常委會分別審議通過3個決定,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相關領域改革。

  (三)總結改革試點經驗,通過修改完善法律予以復制和推廣。常委會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對于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依法授權開展試點工作;對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具備復制推廣條件的改革舉措,及時總結修改完善相關法律。2013年和2014年,常委會先后兩次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國務院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后提出議案,常委會對外資企業法等4部法律作出統籌修改,將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同時相應終止兩個授權決定的法律效力。

  四、以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為重點加強執法檢查和工作監督

  常委會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堅持問題導向,加大監督力度,創新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

  (一)把加強執法檢查擺在突出位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常委會把保證法律嚴格實施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抓手,持續加強和改進執法檢查工作。4年來共開展20次執法檢查。2016年檢查了食品安全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環境保護法、水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6部法律的實施情況。

  在實踐中,常委會不斷深化對執法檢查工作規律的認識,探索形成了包括6個環節的執法檢查工作流程。一是選好執法檢查題目,重點抓住經濟社會發展中亟需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檢查相關法律的實施情況。二是搞好執法檢查組織工作,由委員長、副委員長擔任執法檢查組組長,帶隊赴地方開展檢查;堅持常委會直接檢查與委托地方人大開展檢查相結合,擴大執法檢查的覆蓋面;注重深入基層了解實際情況,把問題找準、把癥結查清。三是全面報告執法檢查情況,提出務實有效的建議,使執法檢查報告成為解決問題、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據。四是認真進行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集思廣益;同時選擇部分執法檢查項目,結合審議開展專題詢問,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五是推動改進實際工作,督促“一府兩院”認真研究處理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切實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跟蹤監督。六是要求“一府兩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常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進行審議。這6個環節形成對法律實施情況的“全鏈條”監督工作流程,切實增強了人大監督工作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著力提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感。常委會對公共安全領域的3部法律開展執法檢查并進行專題詢問,推動各級政府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努力讓人民群眾吃得安全、出行安全、工作安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常委會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要求,在全國范圍內檢查食品安全法實施情況,涉及“從農田到餐桌”的各個環節,突出食用農產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重點領域和幼兒園、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抓住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薄弱環節和小作坊小攤販、網絡訂餐中的突出問題,就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認真負責地提出意見建議。國務院高度重視,制定《“十三五”國家食品安全規劃》。各地方積極加強監管體制和能力建設,嚴厲整治食品生產經營突出問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處違法違規案件10.6萬件,公安部門破獲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300余起。18個省(區、市)就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攤販制定或修改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在安全生產法執法檢查中,執法檢查組深入礦山井下、生產車間、建筑工地,聽取一線員工意見,強調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要求有關方面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依法嚴懲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中,針對貨車非法改裝、超限超載,電動自行車普遍超標,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足等突出問題,執法檢查組通過暗查暗訪、實地體驗、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深入了解情況,要求嚴格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監管,嚴肅整治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車輛行為。在專題詢問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面對面交流,探究問題根源,共商改進舉措,確保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

  (三)積極推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常委會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熱切期待,2014年全面修訂環境保護法,2016年又檢查這部法律實施情況并開展專題詢問,首次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要求有關方面全面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制度,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水、土壤等方面的突出環境問題,讓老百姓切實感受到環境質量的改善;督促地方各級政府依法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自覺接受人大和人民群眾監督。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常委會檢查水法實施情況,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專題調研,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要求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生態保護和水環境治理,推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加快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努力實現青山常在、綠水長流。

  (四)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常委會緊緊圍繞黨中央關于經濟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和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以及國有資產管理與體制改革情況、農林科技創新工作情況等報告,檢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實施情況。強調要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三去一降一補”工作,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實現新舊發展動能轉換,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確保實現“十三五”良好開局。

  常委會聽取審議中央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批準2015年中央決算、2016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聽取審議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情況報告。要求落實好積極財政政策,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和相關立法工作,規范預算決算編制和管理,提高財政轉移支付績效和透明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定《關于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的意見》,拓寬代表和公眾對預算審查工作的參與。

  常委會還聽取審議了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出境入境管理法執行情況的報告,開展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制定和實施情況等專題調研。

  (五)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常委會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宣誓制度,依法組織6次憲法宣誓儀式,25名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彰顯了憲法尊嚴和權威。在第三個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習近平總書記對“五四憲法”歷史資料陳列館作出重要指示,強調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常委會辦公廳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和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在杭州舉辦國家憲法日座談會,推動學習宣傳憲法、貫徹實施憲法。

  常委會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六五”普法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作出關于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要求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和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樹立憲法法律權威。

  常委會高度重視促進司法公正,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司法公開公正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偵查監督情況的報告,積極推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強化司法公開,規范司法行為,完善監督機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研究制定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程,推動備案審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一年來,對“一府兩院”報備的30多件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審查,研究處理各方面提出的審查建議92件,對發現的與法律不一致的問題進行監督糾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五、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發揮主體作用

  常委會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作為增強人大工作活力的重要抓手,不斷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

  (一)密切常委會同代表、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貫徹落實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常委會委員聯系代表工作意見,加強常委會同代表的聯系。實現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參加執法檢查、參與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活動常態化。4年來,共邀請代表1270多人次列席常委會會議、1200多人次參加執法檢查等活動。推動“一府兩院”加強同代表的聯系,2016年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邀請代表1700余人次參加調研、座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600多名代表參加調研活動。出臺《關于完善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的實施意見》,推動建立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工作平臺和網絡平臺,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和要求的處理反饋機制。

  (二)增強代表議案審議和建議辦理實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462件代表議案,已全部完成審議工作。其中,32件議案涉及的10個立法項目,已經常委會通過;26件議案涉及的7個立法項目,已提請常委會審議;123件議案涉及的42個立法項目,已列入立法計劃或立法規劃。代表提出的8609件建議、批評和意見已全部辦理完畢,建議所提問題得到解決或者計劃逐步解決的占80.6%。“一府兩院”和有關方面高度重視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常委會辦公廳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認真協調督辦。國務院常務會議多次聽取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情況的匯報,要求把建議辦理作為常態化年度重點任務,加強與代表溝通,及時回應關切,更好接受監督,推進科學決策。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在有關部門制定政策、開展工作中得到認真研究和采納。

  (三)加強代表思想作風和素質能力建設。精心制定代表學習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把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強代表思想作風建設納入培訓內容。舉辦全國人大代表專題學習班3期、專題研討班1期,1000余名代表參加學習。組織代表專題調研和集中視察,取得一批重要調研成果,推動了相關工作。

  六、充分發揮人大對外交往服務國家大局的作用

  堅持服從服務于國家發展和外交工作大局,統籌謀劃和積極推進人大對外交往工作。鞏固和完善與有關國家議會定期交流機制,中國全國人大已與俄羅斯、美國、英國、印度、巴西、南非等20個國家議會和歐洲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或政治對話,2016年同肯尼亞、以色列議會分別建立合作機制。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率團訪問贊比亞、法國、芬蘭、越南等19個國家,保持與往訪國高層交往良好勢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首次出席各國議會聯盟大會并發表講話,就促進和平發展、國際關系民主化提出中國主張,提升了中國全國人大的國際影響力。拓展議會多邊外交形式,首次與各國議會聯盟共同在華舉辦亞非國家議員研討班。全面深化專門委員會、雙邊友好小組、工作機構以及地方人大等多層次對外交流合作。繼續支持全國人大西藏代表團主動開展對外交流。2016年,共接待55個外國議會代表團和其他來訪團。

  立足于人大自身特點和優勢,不斷豐富對外交往的內涵,著力拓展對外交往的深度。一是推動落實國家領導人達成的重要共識,鞏固和增進政治互信,相互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關切,不斷夯實國家關系發展的政治基礎。二是促進以互利共贏為基礎的各領域務實合作,推動“一帶一路”建設與有關國家發展戰略對接,敦促有關國家議會為雙邊務實合作和人員往來提供良好法律保障和政策環境。三是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和民主法治建設需要,深化治國理政經驗交流,借鑒外國有益立法經驗,加強對我國重要立法項目的正面解讀。四是講好中國故事,傳播中國理念、中國經驗和中國方案,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發展道路和內外政策的理解和認同。五是針對個別國家在臺灣、涉藏、南海等問題上的錯誤言行,通過發表聲明、談話等形式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決定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法定職權。《巴黎協定》是近年來氣候變化多邊進程的最重要成果。常委會審議批準該協定,彰顯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的責任擔當,有利于我國在氣候變化多邊進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七、大力加強自身建設

  常委會始終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定理想信念,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自覺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辦好常委會專題講座,努力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和水平。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入改進作風。完善出席會議情況通報制度,努力提高審議質量。全國人大機關自覺接受中央專項巡視監督,嚴肅認真抓好巡視整改,全面加強機關建設和工作。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務

  2017年,我們黨將召開具有重大而深遠意義的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這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頭等大事。2017年是全面實施“十三五”規劃、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人大工作意義重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圓滿完成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任務,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一、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認真行使國家立法權,堅持立改廢釋并舉,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不斷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做好人大立法工作要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立法工作目標任務,立法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由常委會黨組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二是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堅持法治和改革協同推進,堅持法治和德治協同發力,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法治保障。三是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加強立法統籌協調,增強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四是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廣泛凝聚立法共識,發揮立法機關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新的一年,常委會要更好堅持上述行之有效的立法工作思路、原則和方式方法,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強涉及改革的法律立改廢釋工作,著力提高立法質量,確保順利完成立法工作目標任務。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為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圍繞構建發展新體制完善法律制度。在民法總則出臺后,加快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工作,強化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等法律制度;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煙葉稅法、船舶噸稅法等單行稅法;制定電子商務法,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證券法、標準化法等,著力健全現代市場體系。三是加強社會、文化、生態等方面法律制度建設。制定社區矯正法、基本醫療衛生法、公共圖書館法,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保障人民文化權益;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核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修改測繪法;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四是做好與改革試點授權決定相關的工作。

  二、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和憲法法律的實施,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和制度安排,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切實把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權用起來,把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作為開展監督工作的基本遵循,不斷深化對人大監督工作定位和規律的認識。實行正確監督,關鍵是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全國一盤棋,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既敢于監督又善于監督,正確處理監督與支持的關系,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合力。實行有效監督,關鍵是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持問題導向,找準加強監督工作的著力點,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跟蹤問效、一抓到底,推動解決人大代表、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新的一年,常委會要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對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加強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一是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著作權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種子法、網絡安全法的實施情況。二是加大對預算決算的監督力度,聽取審議2016年中央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圍繞非稅收入規范管理等進行專題調研;研究制定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制度;推進預算聯網監督試點工作。三是圍繞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工作,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計劃執行情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制造業轉型升級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國家財政教育資金分配和使用、藥品管理、文化遺產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2016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圍繞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民族鄉經濟社會發展、華僑權益保護等進行專題調研。四是圍繞促進司法公正,分別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況的報告。五是持續加強憲法實施監督工作,開展國家憲法日活動,依法組織憲法宣誓;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備案審查信息化平臺,加強備案審查工作。

  三、認真做好人大代表選舉工作

  選舉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對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加強國家政權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常委會要貫徹黨中央關于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的部署要求,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主持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指導、督促各選舉單位做好代表選舉工作,深刻汲取遼寧拉票賄選案的教訓,嚴密防范措施,嚴明紀律規矩,確保換屆工作正確方向,確保選舉工作弊絕風清。組織好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依法加強代表資格審查工作。發揮好全國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聯席會議作用,繼續做好指導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有關工作。

  四、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

  4年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肩負人民重托,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我們要從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高度,堅持尊重代表主體地位,自覺接受代表和人民監督,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始終成為人民的代表機關。

  新的一年,要繼續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推動“一府兩院”加強與代表的聯系,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做好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工作,組織代表參加常委會執法檢查、專門委員會有關會議和活動等。貫徹落實關于完善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的實施意見,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切實加強代表思想政治作風建設,提高代表履職能力,加強代表履職監督,促進代表依法履職盡責。

  五、統籌做好其他方面工作

  積極開展對外交往。貫徹落實黨中央外交大政方針和總體部署,鞏固和深化與有關國家議會的機制交流,做好周邊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議會工作,積極參與議會多邊外交,發揮高層交往和各層次友好往來作用,鞏固政治互信,加強務實合作,增進人民友好,為我國發展積極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加強人大新聞輿論和理論研究工作。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主動權,學習、宣傳、闡釋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生動展現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新氣象新局面。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人大新聞發布工作和輿論陣地建設。開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20周年紀念活動。

  繼續推動地方人大工作完善發展。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舉辦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學習班,加強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導。

  貫徹黨中央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部署要求,認真做好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更好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

  全面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論武裝,旗幟鮮明講政治,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精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全面加強全國人大機關建設,用好巡視整改工作成果,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機關干部隊伍,切實提高參謀助手能力和服務保障水平。

  各位代表!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實現這個目標。讓我們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不忘初心、繼續前進,開拓創新、奮發有為,為長期堅持、全面貫徹、不斷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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