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左二)襲警和拒捕罪上訴被駁回。 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網訊】去年農曆新年期間的旺角暴亂,激進政團「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指2度用水樽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和拒捕2罪,早前被裁定罪成及判監9個月,成為首名參與旺角騷亂被定罪的被告。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昨午宣判駁回上訴,強調法庭不會姑息或縱容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故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張官明言,就案情嚴重而言,9個月刑期並不過重。原獲保釋的陳上訴失敗,需要即時押返懲教署服刑。
全數駁回3項上訴理據
31歲的陳柏洋提出3項理據,要求推翻定罪。就第一點:3名警察證供不可靠,作供時無法憶述上訴人有否戴眼鏡,裁判官沒有考慮警方可能「認錯人」。張官判案時指出,警員能夠正確辨認上訴人,因發生投擲水樽前一刻情況相對平靜,警員被1名男子投擲水樽後,立即呼喊停止他,但男子再投擲後拔足逃跑,警員上前追捕,雙方距離約5米之短,警員終在5秒後截停他。故男子沒有離開警員的視線範圍,警員也非依賴男子的面貌作辨認,因此警員能否記得男子佩戴眼鏡是不重要。
至於第2點是裁判官誤用舉證標準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陳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沒有考慮陳的證言可能屬實。張官認為,裁判官的司法經驗豐富,深明舉證責任及標準,作出分析後認為上訴人的證言明顯不可能屬實。
第3點是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時侵犯了他的緘默權,裁判官指陳被捕後默不作聲及沒有向警察說對方「拉錯人」是有違常理,並以此作不利陳的推論。張官認為,裁判官審視所有證據後,作出詳盡的分析及裁定事實,若無犯侵犯緘默權的錯誤,依然會裁定上訴人罪成。
案情嚴重判刑不過重
刑期方面,法官認為陳挑釁的行為不是為了表達訴求,而是肆意襲擊警員,在收到警告後仍視警員如「活動鏢靶」,本案出現於「旺角騷亂」的高峰期,衝突一觸即發,法庭不會姑息或縱容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故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雖然9個月的刑期是相當嚴峻,但法官就案情嚴重而言不認為明顯過重。
控罪指,陳柏洋於去年2月9日在彌敦道和奶路臣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光華以及在彌敦道拒捕。熱血公民主席兼議員鄭松泰、副主席鄭錦滿均有到庭旁聽。
陳柏洋被判囚9個月,先前已服刑3個月及20日,其後獲準保釋上訴。陳柏洋面對上訴失敗,據《監獄規則》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可獲扣減,故他需要繼續餘下的2個月加10日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