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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9男女被控妨擾罪案提堂 支持及反佔中人士在庭外對罵

2017-03-30
来源:香港商報網綜合

  【香港商報網訊】「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以及學聯前成員等九人周一接受警方預約拘捕,他們分別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六罪,案件今於東區法院提堂。全部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審訊以預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案件押後至5月25日再訊。

  9名被告今日毋須答辯。

  九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

  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控罪指,於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一同存留即在中環或在中環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造成阻礙,對公眾造成妨擾。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七人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指他們於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間,在金鐘添美道,非法煽惑身在該處的人藉非法阻礙在添美道及在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對公眾造成妨擾。七人同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點,非法煽惑身在金鐘添美道的人煽惑其他人藉非法阻礙在添美道及在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對公眾造成妨擾。

  案件將於5月25日再訊。

  黃浩銘面對兩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指他在2014年9月28日在金鐘分域碼頭街,非法煽惑身在金鐘分域碼頭街的人,及煽惑該處的人煽惑其他人藉非法阻礙在分域碼頭街的行車道,對公眾造成妨擾。

  李永達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指他於2014年9月28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美道,非法煽惑身在金鐘夏慤道及添美道的人藉非法阻礙在夏慤道的行車道,對公眾造成妨擾。

  代表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和李永達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在庭上表示,因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有意申請將案件轉介高院處理;惟裁判官錢禮指,去哪一個法院是由控方決定。

  九人準以原有條件保釋,即張秀賢、鍾耀華及李永達以6,000元現金保釋;其餘六人以10,000元保釋。由於九人均表示明白控罪,故於庭上沒有逐字逐句讀出來。

  據悉,事實上,近千名被捕的「佔中」者,至今僅得81人被定罪及42人簽守行為。警方消息指,尚有39名佔中「搞手」的個案調查工作未完結,仍在等待律政司發還法律意見,選擇控罪要視乎掌握個別的證據。

  庭外示威的人士隔空對罵。

  半百支持及反佔中人士在庭外對罵

  近百名支持泛民人士以及約50名保衛香港運動人士分別在法院外示威,期間雙方互相指罵,警方守在鐵馬前築成人鏈阻止,未有推撞。

  警方在法院外以雙行鐵馬劃出2個示威區予兩派人士表達訴求,中間以記者區分隔,預留兩條通道予市民出入,警方派出近百機動部隊和軍裝警員維持秩序,駐守在鐵馬前,又出動搜證隊拍攝現場情況,傳媒聯絡隊在場協調傳媒採訪。

  9名被告面對的控罪:

  首被告:戴耀廷(52歲)

  三項控罪包括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第二被告:陳健民(58歲)

  三項控罪包括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第三被告:朱耀明(73歲)

  三項控罪包括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第四被告:陳淑莊(45歲)

  兩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第五被告:邵家臻(47歲)

  兩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第六被告:張秀賢(22歲)

  控罪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第七被告:鍾耀華(24歲)

  兩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第八被告:黃浩銘(28歲)

  兩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第九被告:李永達(61歲)

  一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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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佔旺」鄭錦滿刑事藐視法庭即囚3個月

  另外,17名「佔旺」人士因於清場當日未按法庭臨時禁令離開,前年遭律政司控告刑事藐視法庭,其中被告鄭錦滿及歐煜鈞早前承認控罪,法官陳慶偉今判鄭入獄3個月,而歐則罰款1萬,判監1個月緩刑1年。鄭錦滿隨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被法官拒絕。

  法官在判刑時指,鄭錦滿在佔旺現場參與度高、停留時間長、不遵從法庭的禁制令,而上次法庭聆訊,鄭又玩手機,可見他只有少少悔意。法庭又引述加拿大案例指,因為有法治才有言論等自由,藐視程度愈嚴重,對法治的威脅就愈大。另外,由於不認為鄭的上訴有成功機會,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至於歐煜鈞,法官則指歐有向法庭致歉,其案發時的藐視法庭程度低,雖然拒絕被捕時警員有受傷,但只屬意外,總括而言,認為可判歐緩刑。歐被問及刑期是否合符預期或過重,歐稱無意見。據瞭解,他不會就刑期上訴。

  而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騷亂,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當晚涉兩度向警員投擲膠水樽,隨後激烈拒捕,經審訊後襲警及拒捕罪成,判囚9個月。陳不服定罪及判刑早前提上訴,法官駁回兩者的上訴,服刑3個月後獲準保釋的陳,須即時還柙繼續服刑。

  有建制派議員建議立法,禁止在遊行集會中戴面罩。

  對於有建制派議員建議訂立禁蒙面法,禁止在遊行集會中戴面罩,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書面回覆議員查詢時表示,蒙面並不代表能完全規避警方的調查,截至今年3月27日,有9人因旺角騷亂而被定罪,當中7人在犯案時有遮擋面容,其中3人更被裁定暴動罪成立,監禁3年。由此可見,任何人都不應以為蒙面後進行違法行為,便可逃避法律後果。

  他又表示,社會對應否立禁蒙面法有正反意見,有些歐美國家已訂立類似法例,當局現正進行探討,包括瞭解外國相關法例的條文、立法背景、規管範圍、豁免情況、過往案例、相關判決及刑罰、有關法例如何與個人私隱及其他權利之間取得平衡等。由於當中涉及的問題複雜及影響深遠,有關探討仍在繼續。

  綜合自:巴士的報、香港荟等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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