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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郵遞員專拆紀委信件 給被舉報人通風報信

2017-04-05
来源:法制晚報

   (法制晚報記者 洪雪 吳潔 編輯 吳潔)安徽一投遞員鮑某,打起用自己天天經手的信件換錢的主意。為此,他專門私拆寄給縣政府、縣委和紀檢等部門的舉報信件,不僅如此,鮑某還將3封舉報縣教育局副局長和7封舉報縣法院副院長的信件提供給被舉報人以換取錢財。

  深讀記者今日(4月4日)獲悉,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終判決,以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案情

  郵遞員私拆舉報信

  賣給被舉報者

  深讀記者了解到,44歲的鮑某是安徽省穎上縣人,初中文化,案發前在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郵政局做投遞員。因涉嫌犯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潁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被逮捕。

  安徽省潁上縣法院審理認定,2007年至2016年4月,鮑某利用擔任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郵政局投遞員的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郵寄至潁上縣委、潁上縣人民政府、潁上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等部門的信件30余封,隱匿40余封。

  此后,鮑某將私自開拆的舉報潁上縣教育局原副局長李某的3封信件提供給李某;將私自開拆的舉報潁上縣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某某的7封信件提供給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給予的白酒及現金。其余信件被鮑某隱匿于其駕駛的工作車輛內的座位下方和黑色公文包中。

  一審

  舉報信私交被舉報人

  應從重處罰

  潁上縣法院審理認為,鮑某身為潁上縣郵政局的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私自開拆郵件30余封、隱匿郵件40余封,其行為已構成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應依法懲處。

  鮑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但鮑某為謀取個人私利,私自開拆、隱匿人民群眾郵寄給黨委、政府、紀檢等部門的信件并將部分舉報信件私自交給被舉報人,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光輝形象,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依法亦應從重處罰。

  該案經安徽省潁上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作出一審判決,以鮑某犯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終審

  破壞國家廉政建設

  應從重處罰

  一審判決后,鮑某不服,提起上訴。

  鮑某表示,自己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未造成嚴重的后果,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法院從輕、減輕處罰。鮑某的辯護人亦提出了同樣的辯護意見。

  針對鮑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查,鮑某利用工作之便私拆、隱匿郵件,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破壞了國家郵電事業的正常運行秩序。鮑某將舉報信件私自交給被舉報人,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光輝形象,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依法亦應從重處罰。

  鮑某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犯罪事實清楚,原判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且已就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予以從輕處罰,二審期間鮑某及其辯護人亦未提交影響本案犯罪事實認定及量刑的新的證據,因此鮑某請求再次從輕、減輕處罰于法無據。對于鮑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鮑某身為國家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郵件,其行為已構成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月7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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