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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首案「留置」或替代「雙規」

2017-04-15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日前,山西監察委員會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上圖)采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微信公眾號「刑事正義」昨日對此案的「留置」措施進行了分析,指出這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或許以後會替代「雙規」,與無限期的「雙規」相比,「留置」的期限或是3個月到半年。

  監察委成立第一案

  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2017年3月22日郭海就已接受組織審查,到4月13日,山西紀委用了23天左右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基本查清了違紀問題。如今,山西紀委監委已對其采取了留置措施。此案系監察體制試點改革以來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於2017年1月19日掛牌,這是中國第一個掛牌的省級監察委員會。1月1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選舉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任建華為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留置限制人身自由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關於在北京、山西、浙江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監察委員履行三項職責(監督、調查、處置),可采取12項措施(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自此,「留置」措施進入公眾視野。

  監察委員可采取的「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沒有采用過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翻查《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並未發現留置一詞。在《警察法》中,則有對留置的規定。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刑事正義」指出,結合此案來看,監察機關的「雙指」(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和拘留,應該是會被留置措施所取代,由於目前監察委員會僅合併了政府的監察部門及檢察院的反貪、反瀆、預防部門,紀委部門仍然獨立存在,仍可使用「雙規」。但是,隨著監察委員會的全面推進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建設,「雙規」措施也將可能被留置所取代而不復存在。

  反腐敗專家李永忠稱,早期紀委查辦違紀案件中,辦案手段有限,不能適應反腐需要,「雙規」應運而生,但並非制度反腐的長久之策。

  留置期限最長半年

  「刑事正義」認為,從監察委的辦案模式來看,不適用於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24-48小時,結合「雙規」「雙指」的期限情況分析,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個月左右,經審批可能延長至六個月,留置期間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直至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結束。由於留置不屬於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象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因此,留置場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執行。放在「雙規」「雙指」場所更有利於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別是對於賄賂類相對依賴口供的案件。從實踐來看,「雙規」「雙指」的場所多為指定的賓館、旅店等場所,這種場所模式可能為留置場所繼續采用,對留置場所實行24小時的全方位視頻監控,訊問過程應當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就留置期間可否折抵刑期問題,「刑事正義」指,從性質上來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剝奪了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應當予以折抵刑期,但具體可抵多少天還需研究,最好是留置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刑事正義」還提到,監察委員會留置調查期間應當允許律師介入。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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