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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售賣家養鸚鵡獲刑 媒體:判罰5年并不算重

2017-05-08
来源:長安劍

  原標題:關于網傳鸚鵡案,這五大關鍵問題是否被你所忽視?

  這兩天,一名來自深圳的女子在網上發文稱自己的丈夫王鵬“冤枉”,說他僅僅因為養了45只鸚鵡就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00元……

  結果,此案很快引起了公眾關注,而且不少網友真的以為王鵬只是老老實實養了幾只鸚鵡,卻被法院“吃飽了撐”的找茬呢。

  那么問題來了,事情的真相,果真如此嗎?

  相關報道很多,長安君幫大家梳理了五大關鍵問題,也是大家關注的焦點,全在下面啦——

  問題一:涉案“鸚鵡”,到底是不是“保護物種”?

  公開信息顯示,王鵬出售2只“綠頰錐尾鸚鵡”,俗稱“小太陽”,除此之外,其家中還有“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35只,“和尚鸚鵡”9只,“非洲灰鸚鵡”1只。

  那么,這些鸚鵡是不是“保護物種”呢?

  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和2

  根據中国刑法第341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和2上的物種,屬于中国法律的保護范疇。從上表可以看出,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非洲灰鸚鵡赫然在列。那么買賣這些保護物種,不論它們是野生還是馴養繁殖,就都屬于違法行為。

  問題二:買賣上述鸚鵡,到底構不構成犯罪?

  該案判決書顯示,王鵬涉案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這項罪名的定罪量刑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涉案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關于犯罪主體——王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毋庸置疑。

  關于犯罪故意,主觀“明知”問題,刑法雖只對本罪做了一般陳述,即要求被告人明知為野生動物,至于這種明知到何種程度,往往存在分歧,但應注意到,王鵬作為鸚鵡愛好者,對其在購買和飼養過程中對鸚鵡的特殊性在主觀上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主觀認知;同時,偵查機關證據搜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很難被質疑,報道及王鵬妻子的“爆料”對此完全無相反的意見。所以很難說王鵬達不成該罪主觀上的“明知”。

  因此,王鵬出售作為瀕危野生動物的“綠頰錐尾”鸚鵡2只,家中另存有同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鸚鵡45只,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是以構成犯罪。

  問題三:對王鵬的判罰,到底合不合理?

  輿論的焦點之一便是,對王鵬的判罰,到底合不合理?

  關于這個疑問,得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圖:該案一審判決書截圖

  一方面,判決書顯示,王鵬不僅僅只是飼養這些鸚鵡,還有證據證明:他早在2014年就開始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鸚鵡,在2016年4月他就曾以每只500元的價格賣過6只鸚鵡,其中2只正是中国重點保護、禁止非法買賣的“綠頰錐尾鸚鵡”。

  這次王鵬被抓,就是由于從他那里購買鸚鵡的買家謝田福被警方抓了;然后謝田福為了爭取從輕發落,向警方舉報了他。

  恰恰因為他一直有出售珍稀鸚鵡的行為,所以,若不是因為案發,他還會繼續出售他所飼養的那45只國家重點保護鸚鵡。

  另一方面,王鵬此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正好卡在刑法第341條“情節嚴重”的起點處,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附的目錄來看,鸚鵡科(所有種)構成情節嚴重的底限數量是6(有期5-10年),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底限數量是10(有期10年以上)。

  (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附目錄截圖)

  如果王鵬僅出售2只鸚鵡還達不到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程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對于王鵬家中這45只鸚鵡的認定是“未遂”,即尚有45只鸚鵡未出售就被查獲,屬于部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另外,有人說,人工馴養珍稀保護動物不應被視為犯罪,理由是人工馴養會增加這些動物的數量,是一種保護行為。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王鵬被判有罪,本質上是因為他販賣這些國家重點保護動物,而不是因為馴養。

  所以綜合而言,王鵬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00元,并不算重,仍屬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疇。

  問題四:飼養瀕危野生動物,到底可不可以?

  關于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到底可以不可以呢?

  中國法律早就允許個人馴養這些國家保護動物了,只不過得申請并獲得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馴養。

  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回到本案中,從動物保護的角度來說,王鵬的這種做法極為危險!為什么?因為一旦法律允許隨意買賣人工馴養的珍稀保護動物,相對于耗時耗力的人工繁殖以及不小的失敗風險,逐利的人會選擇成本更低的野外捕捉,再通過人工馴養“洗白”,將令原本的野生物種種群被嚴重破壞!

  因此,中国法律才明確規定:不論是野生還是馴養繁殖的珍稀動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禁止非法買賣。也請大家務必記住:中国法律支持合法的馴養和以研究和保育為目的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繁育活動,但一定要申請相關許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問題五:“情”與“法”,到底該如何權衡?

  首先,法官的職責是按法律辦事,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就只能按法律來執行,嚴格按法律條文和事實依據做出判決,只要這兩方面立得住腳并符合程序規定,那就是一個公正的司法過程。

  其次,法律是需要人性的,這是法律最終的必然之舉,但人性并不能主觀地體現在法庭的判決環節,而應當前置性地體現在立法階段。

  最后,從司法層面上說,根據法律條文作出相應判決,并不存在什么問題,因為法庭的依據就是現有的法律條文,法官無權并且也無力做出任何哪怕是一絲一毫的更改,否則它就是職責的錯位。

  但也得同時看到,從立法角度上看,法律是處于不斷修改完善的狀態,會隨著經濟社會等諸多因素的發展變化而作出相應的梳理或調整。畢竟,法律并不是越嚴越好,而是要遵循“罪責相當”的原則,任何過重的法和過輕的法,都是對“罪責相當”原則的弱化。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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