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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消委:共享單車經營者是消保第一責任人

2017-05-26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李苑立報道:近日,廣東省消委會召集監管部門、專家學者、媒體、法律界、消委會、企業、消費者等社會各界代表,舉辦“共享單車與共享經濟發展中的規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研討會”。

  該省發改委、省公安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工商局、廣州市公安局等職能部門,以及省政府參事王則楚、廣州市社科院高級研究員彭澎、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淳鍔,省消委會法律顧問陳北元、陳聯書等及多地消委會負責人參加了研討。

  權益保護要落實

  廣東省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副處長江列華明確表示:“經營者就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一責任人”。此觀點得到與會代表普遍認同並被多次強調。對此,摩拜、ofo、小鳴、小藍四家企業分別作出回應,並介紹了各自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采取的舉措和作出的努力。

  但與會者認為,目前共享單車企業對消費權益保護的重視程度及措施力度還不夠。建議企業建立一套包括召回、銷毀等措施的產品風險應對方案。

  另根據交通運輸部最新發布的《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對於用戶押金、預付資金,企業應開立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四家參會企業也表示已經或者正在洽談與銀行或第三方機構建立委管合作,實現用戶押金專戶專管。

  王則楚認為:共享單車應該免收押金,“即租即押、即還即退”,這才是化解金融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措施。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代表朱偉彬表示,企業有義務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加強規制促發展

  在監管方面,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處張益生處長表示:交警部門確實存在執法難的問題,一方面是路面執法存在阻力,非機動車處罰較輕,警戒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因單車所有權不屬於騎行人,交警不能實施扣車處罰。

  對此,彭澎提出“監管必須創新”的主張,省發改委信用建設協調處調研員王偉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勤務處副處長萬晴朗則同時建議:應構建企業和用戶信用基礎數據庫,對企業不當經營行為,以及用戶不文明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王則楚建議,應設置好合理的共享單車專用區域,如果共享單車不停在指定區域就不能算作還車,那么將以用戶賬戶繼續扣費實現經濟懲戒。關於警示教育,萬晴朗要求企業在車上貼上安全提示(如12周歲以上才能騎行)。

  陳北元認為,共享單車實質就是租賃合同關系,若發生法律糾紛,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可以適用《合同法》。

  彭澎等多位代表表示,期待“頂層設計”能引領共享單車更好發展,同時也希望廣東廣州能盡快結合地方實際出台細則文件,完善地方的法律規定。此外,關於孳息分配、路權規范、強化執法等方面,與會代表也建議未來立法應予以明確。

[责任编辑: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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